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殊的法律保护制度?

91.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殊的法律保护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相比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涉案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特殊的法律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隐私保护制度。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保障其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所有参与案件侦查、审理、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案件办理活动的人员不得向社会大众公布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住所、其他家庭成员信息或者其他具有人身识别性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确切身份信息等隐私。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阶段,我国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防止因公开审理给未成年人带来过大的精神压力,有助于他们反省自身的行为,更好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对象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5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封存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具体指的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卷宗、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等对犯罪事实和案件案例情况进行了记载的客体及各种法律文书。除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外,还需要对其曾经犯罪、接受刑事审判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有关刑事污点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人事档案或者记录均不得显示其刑事污点的存在。本人有拒绝向任何部门、个人陈述的权利,在填写各种表格时,不再填写“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字样,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犯罪记录限制查询,公检法等保留未成年人档案的机关,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未成年人曾经的犯罪记录。(https://www.daowen.com)

合适保证人制度。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外来涉案未成年人由于在当地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即便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因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不起保证金而被逮捕,将造成大量涉案未成年人在审前被羁押。这不仅违背了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也侵害了外来未成年人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合适成年人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涉案未成年人无法提供适格保证人的情况下进行补位救济,代为履行保证人职责,以解决未成年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却因无法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而被羁押的问题。上海司法机关探索借助社会各界力量组建合适保证人队伍,借鉴域外相关理念,尝试聘用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志愿者、爱心负责人士、社工站社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大学教师等人员担任合适代表人。比如在刘某某盗窃案件中,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盗窃案时,经调查发现刘某某家庭环境特殊,父母均为残障人士,刘某某辍学外出打工,由于公司拖欠工资,他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其被抓捕后,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其亲戚朋友均拒绝担任其保证人。法院在与检察机关协商之后,将其安置在爱心企业观护基地,并邀请观护基地负责人担任刘某某的合适保证人,不仅解决了其食宿问题,而且为其提供了临时就业岗位,保证了刘某某的基本生活。随着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推进,合适保证人的范围也将日益拓展,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更完善的保护。

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认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不良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调查其个人品格、家庭教育、社会交往等各方面情况,用最佳的手段让其回归社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自1988年10月起在刑事审判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了解犯罪原因,让少年审判工作更适合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长宁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李某某盗窃案、未成年人韩某某盗窃案两起案例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对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的表现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意见进行了了解,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写入了判决书,法院还通知社会调查员出庭,将调查报告纳入质证范围,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由法庭进行审查,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