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对于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90.如何理解对于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面临着极为严重的就业难与复学难问题。针对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升学与复学歧视时有发生,实践中频频出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虚置的问题,以及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的问题。因此,如何正确地理解并适用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就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2000年12月17日中国人大网的法律释义与问答中就对“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能否复学、升学、就业”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政策。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不受歧视,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对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来说,复学、升学、就业是他们的现实需要,关系他们现实的生活和将来的出路。如果就学、就业问题得不到解决,他们就可能会丧失重新开始生活的信心,极易受人引诱而重新违法犯罪。相反,如果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使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使他们弃恶扬善,有利于巩固过去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果。 (15)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接受完应有的处罚后,重新回归学校工作单位,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就能避免再次误入歧途。

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学校在校规校纪中明文规定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开除的决定且在刑满释放后也不得复学。这就导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受到了侵害,与《监狱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的“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以及第四十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等规定相违背。因此,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其刑满释放后,依法应当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不能仅仅是被规定在法条中,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还应当为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https://www.daowen.com)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并且在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了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增加了对于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责任主体,以便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时避免遭遇不公待遇。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相应主体法律责任的增加具有深刻的意义,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复学难、升学难、就业难问题的解决对于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开启新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为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尤其是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