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国家机关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联合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人处遇 (17) 的刑事司法准则中,确立了“保护主义优先”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涵是: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应侧重于帮助、教育,而不是压制、惩罚,惩罚只是最后手段;应把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健康和幸福作为少年司法的根本目的。该原则在延展意义上即要求“早发现早干预”,保护未成年人免于犯罪。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自身的不良行为应介入矫正,防止发展成犯罪,对于“触法”未成年人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有可能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通过国家适度干预,及时地矫正其行为是最符合其利益的做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首先,本条明确规定了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与新法修订之前仅规定公安机关为唯一主体有所区别。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或者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由此可见,新法明确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纳入主体中,明显充实完善了各个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教育责任,力求在整个诉讼流程中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相应地加重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其次,本条所规制的对象是,对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无异议,问题在于本条所规定的“其他监护人”应当如何确定呢?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所谓“严重不良行为”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最后,我们应当重点关注国家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一是“应当予以训诫”,二是“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从法条用语表述的细微差别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必须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训诫,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训诫”作为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一种,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一般认为, “训诫”是司法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训诫”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行为,分析其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应当责令其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适用训诫措施存在适用率低、适用效果差的问题,有必要予以优化调整。具体而言,可以从强化书面训诫的运用、明确训诫的核心内容、建立具有长效机制的训诫措施体系、注意训诫的程序性规范等方面着手。(https://www.daowen.com)
与“训诫”不同的是,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实则为新法修订的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为“责令严加管教”、第五十条规定为“责令立即改正”,实际上该两条所表述的内容完全可以为“训诫”所涵盖,而新法修订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以视为不同于“训诫”的内容。虽然是新法的修订,但早在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就规定了与此相似的“亲职教育”。该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六十一条规定: “对因家庭成员沟通和相处方式存在明显问题,影响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育的,经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可以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共同开展家庭教育和相处方式的心理咨询,并联合社会帮教力量启动亲职教育和亲子沟通辅导,帮助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模式。”如青浦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校园暴力案件中,在对4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训诫的同时,向4人的监护人制发《严加管教令》,并在3个月的观护帮教过程中进行“一对一”的亲职教育。父母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的不科学、不正确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会造成严重影响,极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但可悲的是有很多父母并不知道科学、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有调查分析表明,60%以上的未成年犯父母对未成年犯存在溺爱的情况,20%左右的未成年犯父母对未成年犯存在关爱不够的情况,打骂教育方式约占20%,不管不问的约占5%。时至今日,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仍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新法的修订可以说是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教育方式,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探索。2021年4月12日,重庆市检察机关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18) 督促孩子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改善家庭教育方式。沙坪坝区检察院发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对法院“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有效补充。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所规制的对象将不仅仅是家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有其他情形下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