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99.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本条中规定的“教唆”,是指故意授意、怂恿、指使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胁迫”,是指以打骂、威胁等方法迫使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引诱”,是指引导、诱惑、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本条中规定的“不良行为”,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7)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本条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也就是说,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按照其教唆、胁迫、引诱的行为处罚。而且,该教唆、胁迫、引诱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应当适用该法从重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两类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行为规定了具体刑罚:一是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二是吸食、注射毒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https://www.daowen.com)

若未成年人被教唆、胁迫、引诱实施了犯罪行为,仅仅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也应当追究教唆者、胁迫者、引诱者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该行为人可能构成教唆犯。刑法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作了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和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二是胁迫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把未成年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该行为人可能构成间接正犯。也就是说,该行为人和未成年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其应当被认定为单独犯罪,也即单独正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都是有一个过程的,一般都是从养成不良习惯、实施不良行为开始,由于教育挽救不及时而最终成为犯罪分子。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要以预防为主,有了不良行为,要及时纠正、教育,防止进一步发展成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任何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都要严厉禁止。本条的规定,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防止未成年人在教唆、胁迫、引诱下违法犯罪,不仅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也是学校的责任。未成年人在教唆、胁迫、引诱下实施违法犯罪,往往处在被动地位,需要各方面帮助摆脱违法犯罪分子的控制。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以消除违法犯罪因素,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为了预防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学校应当加强预防犯罪教育,培养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也应当关心学生的思想情绪、课余生活以及家庭和社会生活环境,努力减少未成年人因受到教唆、胁迫、引诱而违法犯罪的条件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