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职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相关理论的探讨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涵
从宏观上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从微观上讲,则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实体。我国现有1300余所高职院校,其中近80%是国家办学(大多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20%左右为社会力量办学,可见宏观层面上的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已经存在,由此可推测国发[2014]19号文的意图不在宏观而在微观,即通过由公办学校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办学形成具有多元产权结构的办学个体的改革,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宏观层面非公有制办学成果和规模。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内涵:就是要吸引各种形式的社会资本以资金、知识、技术、管理、设备等要素,按照利益共赢、风险共担原则实质性参与投资办学,使高职院校产权结构发生革命性变化,由国家单一所有制主体办学,转变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共同投入并共同实施决策、评价、改进的新型办学主体。[4]
对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内涵的理解,还要注意把握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混合所有制必须要有国有资本成分,二是混合所有制的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单强课题组的观点)。这就排除了不涉及实质性产权合作或资金投入的职教集团、合作联盟或协作组织之类的松散型校企合作。在这样的理论界定下,可以把高职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分为“大混合”和“小混合”两个层次。“大混合”是指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在院校法人层面实现混合;“小混合”则是指学校内部二级办学机构层面或具体项目层面的混合,包括二级学院、实训基地、研发中心等载体中的混合,但要以法人资格出现。[5]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特点(https://www.daowen.com)
与企业混合制改革相较,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则更为艰难。企业无论资本怎样混合,企业的性质不会变,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不会变,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要解决一般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必须解决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运作机制、投资退出机制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教育的公益性与企业的营利性之间掌握平衡。
1.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是公益性与营利性矛盾的统一体。高职院校以提供有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教育服务为首要目标,区别于一般企业组织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高职院校教育服务的公益性事业特征区别于一般竞争类营利性企业特征。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双重任务的矛盾运动会贯穿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发展始终,决定混合主体新制度建设的成败。[6]
2.高职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集破茧式创新与社会性规范于一身。教育是相对公平和圣洁的领域,不能有失社会规范和责任。高职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体制创新的空间巨大,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尚处于试点和经验形成阶段,在目前法律边界、权益保护、运行规范等都没有明确政策的情况下,改革者能否做到创新意识与规范意识并存决定改革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