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施行阻力因素分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施行阻力因素分析

(一)“三项标准”受限于“成人教育培训”领域,市场辐射范围窄

目前我国教育培训市场繁荣的表现之一是教育培训涉及的领域宽广,按照接受教育的不同阶段及培训的内容给教育培训行业进行分类,可以划分为:幼儿教育、中小学课外辅导、出国留学辅导(主要是英语培训)、自学考试助读、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考试培训、老年大学。“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标准”直接表明“三项标准”受限于“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定语。“成人”是指达到法定成年标准的人,我国成年年龄标准下限为18周岁。因此,成人教育行业内原先普遍认为的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三个主要发展空间:传统学校教育影响薄弱的空间;教育培训需求广泛与活跃的空间;与成年人社会生活、职业生活联系紧密的空间其实都要受到成人法定年龄的限制。由此,以上教育培训行业细分的类别中,幼儿教育、中小学课外辅导、18周岁之下的青少年留学培训等似乎皆不在“成人教育”概念范畴之内,自然也就排除在“三项标准”行业规范范围之外了,而它们恰是教育培训市场中需求量最大、培训服务行为最需要规范的部分。根据刘延东2012年《全国继续教育工作会议》讲话:“全国继续教育办学服务机构超过20万所,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达15万所。”(这一数据近年来一直被引用,尚未发现新的统计数据,估计到现在,实际已经超过这一数字)15万所中各类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如果按60%计算,约9万所,也就是说,11万所办学服务机构可以不受“三项标准”的约束,它们是否愿意以“三项标准”作为行为指标,全靠它们自律。

“三项标准”是教育部委托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组织专家,历时五年完成,是否因为受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行业权限的限制,使“三项标准”最终规范领域只限于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不得而知。然这样的现状势必还要期待一部“非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出台以规范成人教育培训服务触及不到的非成人教育培训市场领域,显然是一种资源浪费,因为从“三项标准”当初制定的背景和原则看,它是针对我国整个教育服务市场的乱象行为、为调整服务组织与消费者关系而提供的重要技术支撑。因此无论是它的初衷还是它的内容,都远远超越成人教育培训服务领域。

(二)“三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约束力强度弱

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不同类型,根据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要求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则是国家鼓励自愿采用。字母GB是国家标准的标志,推荐性标准代号中加大写字母“T”。成人教育服务三项国家标准即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非强制执行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意义在于:表明了国家的鼓励、认可态度,体现了技术发展趋势,产品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有利于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也有利于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与认同,同时,推荐性国家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7]但是,不得不承认推荐性标准的法律约束力确实不如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行政相对人对标准的重视度和执行度都会相对较弱。因为弱,所以“三项标准”发布后,目前只能通过试点的方法加以推广。试点即通过一些点先行尝试起来,具有试验的含义,既是试验便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试验的不是“三项标准”该不该执行而是试验“三项标准”应如何执行,试点不成功即意味着未能找到执行“三项标准”的有效途径。据《武汉市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试点工作调研报告》:“深入实施‘三项标准’遭遇瓶颈。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对‘三项标准’的认识存在极大的差距……深入实施‘三项标准’亟待寻求新的突破口。”[8]由此可见,执行推荐性标准难度较大,“三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尚需通过一定的行政措施及有效途径去保障。(https://www.daowen.com)

(三)“三项标准”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关注度不高

通过关键词“成人教育三项国家标准”上网查询,不同标题的相关信息20多条,其中包括标准发布公告,教育部、中成协、试点单位文件,召开学习培训班的通知等,信息发布时间主要集中于2013年2月到10月,2014年的相关信息已经不多。通过主题“成人教育三项国家标准”进入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搜索,共搜索到研究性论文8篇,调研报告1篇,2013年发表的5篇,2014年发表3篇,2015年发表1篇。搜索到期刊上的通讯报道或体会感想类6篇,2013年发表4篇,2014年发表2篇。搜索到报刊上的访谈2篇,2013年发表。以上数据可见,需要提升媒体和学界对“三项标准”的兴趣浓度。

“三项标准”是经由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委员会(简称“中成协培工委”)组织专家组,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的指导下,历时五年,完成了立项、调研、起草、修改与公示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的全部工作流程。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委员会2014年工作总结中写道:“印发了三项国家标准协调指导工作小组《关于开展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立了联系点制度,确定北京、武汉、江苏、广东、湖南、山西、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等八个省、市、行业协会为联系点。深入推动试点地区、单位的学习、培训工作,先后举办培训班204期,培训的总人数为8759人。”尽管中成协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费心费力,开展了不少工作,但是这种宣传方式时间成本较高,加上“中成协培工委”人力、精力和权力有限,对试点地区、单位的工作进程难以及时有效地把控。

(四)多头行政管理的格局有碍“三项标准”的贯彻落实

教育培训市场的不规范,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源于社会培训机构多头管理,各行其是又相互推诿。从资质审批源流来看,教育培训机构主要有四种类型[9]:一是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成人教育学校,如普通全日制高校的成教培训,一般由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或二级学院开展,如以社区教育学院为龙头、街乡社区成人学校为依托的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主办的成人教育学校。这两种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设施完善,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稳定,接受成人教育行业协会指导。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这类培训机构审批门槛较高(已经不大容易批到资质),办学较规范,市场竞争能力较强。三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这类培训机构主要从事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或技术培训。四是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经营性教育咨询类公司,它们多以“教育咨询”或“文化培训”等为经营范围,不具备办学资质,实际上却以教育咨询之名行教育培训之实,避开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它们是造成教育培训市场乱象的重要因素,也是实施“三项标准”难度较大的一块。其实还有一种情况是未经任何政府部门许可,在相对固定的场所开展有偿教学培训活动的事实性机构,它们逃避了各种监管。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缺的不是法,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钻法律空子知法犯法。这种多头管理格局,令我们看到教育培训市场在审而不批、批而不管并各自为营又协调不力的情况下显露出种种管理漏洞,必将使“三项标准”的贯彻落实缺乏有力的机制保障。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