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标准”贯彻落实的途径探索
鉴于以上分析,在目前不可能重新修改“标准”扩大“标准”辐射范围的情况下,要有效推动“三项标准”的贯彻落实,关键还在于行政管理的手段和行政执法力度。
(一)通过考评手段促使“三项标准”在业界深入人心
对于行业规范管理来说,制定标准并成功发布仅仅是刚刚开始,各种宣传、试点并推广也只是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以提醒行业有意识地对照标准开展工作,但是行业是否遵守并执行标准,则需要通过相应的质量评估体系来检查和评判。中成协《关于落实教职成厅函【2013】2号文件精神,做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的宣传、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成协【2013】3号)中写道:“力争用3年到5年时间(从标准发布后),初步建立起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标准体系(即非学历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促进我国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目前中成协培工委也正积极组织专家拟订质量评估体系和实施细则。笔者认为该质量评估相当重要,应尽快出台,并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手段下达实施,且要将遵照执行范围扩大到“三项标准”未能涉及的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市场领域,以行政措施来弥补推荐性标准法律约束力度弱的不足。以评促建,对各有关教育培训单位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和不定期抽查,考核结果和排名情况利用现代各种信息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教育培训需求者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信誉度、办学规范度及教学质量等最新动态,如此,必将使“三项标准”在业界深入人心,引起高度重视,迫使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不在办学过程中对照标准严格执行,而业界的重视度越高也必将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和学界的研究热情,再反过来扩大“三项标准”的社会影响力。
(二)教育主管部门须认真筹划“培训师职业资格”的认定(https://www.daowen.com)
在《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GB/T28914-2012)标准中,规定了“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和管理工作者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等职业资格”,要“具备职业道德与专业资格、培训过程实施与管理能力、培训教学能力、培训质量管理能力”[10],但事实上现在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和管理工作者有相当一部分未能取得教师职业资格,须加以规范。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教育培训的教师资格虽也列入“教师资格”的序列中,然培训师与教师毕竟有一定的区别,都冠以“教师资格”名称并用相同的尺度去衡量也未必合理,以“培训师资格”命名则更合适。如果在不改变教育主管部门“教师资格”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在“教师资格”序列中,增加“培训师资格”名称,使其成为“教师资格”的二级细目,给予其有别于“教师资格”申报的相关申报条件和规定,走与“教师资格证”相同的资格认定审批程序,则既可以避免滥发证现象发生,确保该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又可以将教学人员须持证上岗要求列入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必备条件之中,严把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素质关,从而提高整个教育培训服务市场的质量。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在现阶段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的多头管理格局尚不能被打破的情况下,各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各司其职,更应该通力合作。首先是要严把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关,在信息爆炸、技术飞速更新的今天,教育培训市场欣欣向荣亦纷繁复杂,而“三项标准”的颁布恰好为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运行和各行政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种积极的、工具性的可参照的框架和技术指标,对于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坚决拒绝资质批准,对于没有资质私自办班的机构和个人,可通过工商、城管、税务、甚至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坚决取缔,对于借教育咨询为名行教育培训之实的机构,要对其进行工商行政处罚,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其次是对教育培训过程实施监管,这方面的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教育部门来实施,也可以请教育部门来指导,并请自己的行业协会来配合,例如各行各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照证资格培训,应将行业规范和教育规范相结合,做到教考分离,培训机构只负责教学培训,行业主管机关负责考试和发证,考试通过率的高低直接反映出培训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并直接影响到培训机构的后续发展和生存状况。第三要对教育培训的不良结果进行处置,如未按政府指导价或市场参考价进行乱收费、打价格战恶性竞争、虚假广告等等,毫无疑问这些行为已经违背了“三项标准”准则,但需要有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来处置,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来配合监管部门勒令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如果此时出现相互推诿,即暴露了监管漏洞,将使违规者肆无忌惮,因此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有义务和职责达成共识,通力合作,否则制定再多的标准、准则、法律条文都将成为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