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地区宅基地上房屋转让暂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未实际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地区宅基地上房屋转让暂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占用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性质,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经审批确立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使用权,不动产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户内成员出资建造,竣工完成后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及户内出资人对不动产拥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我国非试点地区,不允许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市场主体。由于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确立时间较短和农村不动产情况十分复杂,部分地区尚未推行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制度。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转让时,尚不能使受让人因信赖登记而善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通过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支付对价问题,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支付对价转让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市场主体,转让合同将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基于不能信赖登记,并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知情一般性,所涉及的问题是有无代理权问题,而不是无权处分问题,因此,在未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区,农村宅基地上不动产转让暂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