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7日,马某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签订《回迁安置房协议书》,约定马某选择的回迁安置房为兴海家园某苑9#—1—601号房屋,面积76.95平方米。其中72.48平方米,楼层价1850元/平方米,超出原房合法被拆迁面积4.47平方米,楼层价2290元/平方米,单套房款144324元。马某自愿用回迁补偿款购买回迁安置房,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专业部门的测绘面积为准。
2007年12月13日,何某新、马某、某公司(居间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马某将兴海家园某苑9#—1—601号房屋出售给何某新,房屋交易价格为47万元。同时,何某新与马某签订《补充条款》,约定:1.在何某新与马某双方过户前,如果马某将兴海家园某苑9#—1—601号房屋再卖予第三方,导致合同中止,马某按购房款两倍支付何某新违约金、利息和装修费;2.房产证下发之日,何某新、马某共同去领房产证,由何某新保管,双方配合过户,马某不得自己去领房产证,否则视同违约。如因国家原因拿不到房产证,何某新与马某协商解决。同时,何某新向马某支付购房款47万元。后何某新对兴海家园某苑9#—1—601号房屋装修入住。
2016年11月11日,马某某从其银行账户通过银行柜台向马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00元。
2016年11月15日,马某(借款方、抵押人)与马某某(出款方、抵押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约定,马某因个人资金周转原因,现将兴海家园某苑9#—1—601号房屋(建筑面积76.9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京(2016)大兴区不动产权第0062×××号)抵押给马某某。上述房产双方协商后确定估价为人民币300万元。抵押借款200万元,期限12个月,利率为月息2%,抵押担保范围为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马某与马某某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大兴分局对该房屋作了抵押登记。(https://www.daowen.com)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471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载明:“兹证明马某与马某某2016年11月15日在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署了前面的《还款合同》……自前面的《还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还款合同》载明:马某向马某某借款2000000元(已于2016年11月11日转账支付2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1日到2016年11月2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
2016年12月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执字第01397号《执行证书》,载明:“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马某某称已向借款人马某提供了2000000元借款,并向我处提供中国工商银行的转账凭证,马某应于2016年11月26日向马某某返还上述资金,但马某至今未归还本金和利息,本公证员分别于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2日多次拨打了马某在《还款合同》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均被告知用户已关机……截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马某未向本处提供证据对抗马某某上述主张,亦未有第三人对出具本证书向本处提出过异议。现应马某某的申请……特出具本执行证书。马某某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马某,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0元;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另外,兴海家园某苑9#—1—601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6年6月22日开始办理,于2016年11月14日根据《回迁房安置协议书》办理至马某名下。此前由于拆迁安置部门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由于何某新与马某发生纠纷,马某拒绝为何某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马某称,因为何某新与其就兴海家园某苑9#—1—601号房屋发生纠纷,其对外产生负债,故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马某某,其与马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将兴海家园某苑9#—1—601号房屋抵押给马某某,如果因此不能将房屋过户给何某新,其可以按约定向何某新支付按购房款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马某某称,因为马某找到自己父亲,在其介绍下与马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在2016年11月11日借款给马某时未见过兴海家园某苑9#—1—601号房屋所有权证,但向拆迁安置部门了解了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很快就会办理下来,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11月15日签订《借款抵押协议》时见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其在签订《借款抵押协议》时未到现场查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