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机构设立的正当性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设立的正当性

我国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符合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众多自然人投资者(散户)参与到证券市场中,难以避免出现大规模的投资者权益受损事件,保护投资者权益亦成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要命题。有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所处的法律环境越好,公司的代理成本越低,代理效率就越高,法律环境改善可显著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可避免公司价值的过度损害,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3]我国现存的公司治理结构难以解决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改善法律环境即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市场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具备必要性、可行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