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与倾斜保护理论
2026年02月11日
(一)信息不对称与倾斜保护理论
弱者倾斜保护即在遵循市场规律、不改变主体间固有交易规则的前提之下,责任的倾斜性配置通过对强者的责任而非弱者的权利进行倾斜性安排的方式,达到保护弱者利益与尊重主体行为自治的二元协调。[4]乔治·阿克洛夫指出市场交易中卖方即使不揭示产品的优劣信息,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仍然可以同样价格出售产品。[5]信息不对称使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进行倾斜保护,两者核心内容一致。我国证券二级市场长期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自然人投资者缺乏专业投资能力,资金分散,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与资金雄厚的发行人、具备专业投资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形成鲜明对比,中小投资者自然成为相对弱势方。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对整体投资风险更难有合理的预测。另外,投资者与发行人因其不对等的交易地位,双方在获取交易信息方面也存在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发行人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第一手信息,机构投资者凭借其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在收集、处理、分析信息能力方面远强于自然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则处于信息获取最末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大户投资者与部分机构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之前便可卖出股票迅速离场,进而降低损失,而中小投资者难以及时获取准确、有效的信息避免损失。[6]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即体现出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保护,保障证券交易实质公平。[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