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国生物安全立法的建议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生物安全规制方面投入大量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但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被具体包含的现实生物安全问题并不在多数。不仅如此,我国生物安全规范体系法律位阶较低,在一些领域,例如基因医学技术领域,甚至还没有法律层级的规范[17]。因此,加快生物安全立法仍然是当前我国生物安全战略的最关键一步。
首先,就生物安全时代大背景下的国防战略而言,鼓励和推动生物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是目前我国国防战略的重点内容,而在生物技术研发和应用的过程中,通过立法加以引导和规范,强调科技伦理和生物安全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18]。要在鼓励科研增强生物安全科技支撑,补足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防御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生物科技与社会公共安全防护的深度融合,为生物安全建设创造良好的科技环境。
另外,在生物安全立法的过程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增强公众对决策的理解和落实。一般公众对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的了解并不充分,甚至不能认识到相关生物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加强生物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树立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权威。
同时,国内方面应加强生物安全保护相关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为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国际方面,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国际合作,做国际生物安全规则建立的推动者,努力提升我国在国际生物安全规则建立中的话语权,为我国国内生物安全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也为我国生物安全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宝贵经验。进行封城、封村等强制性管制是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得到及时有效遏制但又备受争议的管控措施。封城、封村等封闭式管控过程中显现出的问题,主要在于部分管控行为缺乏充分精确的前置保障措施,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授权批准构成违法。此类事件警示我们在重大突发疫情等生物安全问题发生时,应当依据配套的应急处理法规,将相关管控权力赋予特定部门,并对生物安全应急程度及处理措施进行分级,将生物安全保护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的法规和具体方式落到实处。
此外,确诊者恶意传染医护人员、恶意传播新冠肺炎的现象也初有显现,此种情况下,除受行政法、刑法规制之外,生物安全专项立法也可将此类行为的违法定性及处罚涵盖在内,以特别法实现跨领域的生物安全保护。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19]。
最后,我国完善生物安全相关管理体制和机制的立法时,可以参照英美等国的成熟经验。多领域完善、多方位协调,构建综合性指导与协调机构,制定和实施符合经济、政治国情的国家生物安全战略。
生物安全事关人民健康、事关社会安全与稳定、事关国家安全与发展,在国家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中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是当今中国乃至全人类都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如今全球生物安全的严峻形势已为各国敲响警钟,生物安全问题已发展成为现代文明的内源性危机或挑战。正确处理、妥善应对生物安全问题,统筹建立个体、团体、国家和全球多层面的协调治理模式,积极回应国际生物安全大变局,是生物安全时代推动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注释】
[1]王晓波,安徽黄山人,202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2]Jingjing ZHAO,“Towards State Avoidance of Conflicts between the SPS Agreement and 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A Fresh Perspective”,Journal of World Trade,Vol.1(2019),pp.625-646.
[3]于文轩:《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生态文明》2020年第1期,第45—48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5]Bonnie C Wintle,Christian R Boehm,Catherine Rhodes,et al,“Point of View:A transatlantic perspective on 20 emerging issues in biological engineering”,Genes,Vol.1(2017),pp.207-221.
[6]张于喆:《高度重视生物安全风险 积极应对未来挑战》,《中国经贸导刊》2020年第5期,第42—46页。
[7]刘跃进:《新冠疫情与国家安全治理》,《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第5—10页。
[8]Robert Black,“Reforming Biosecurity Legisl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Increasing Market Access or Maintaining Unequal Terms of Trade?”,Journal of World Trade,Vol.53(2019),pp.833-854.
[9]《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八条g款规定,缔约国应制定或采取办法,以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即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也要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危险。
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该考虑是否需要一项议定书,规定适当程序,特别包括事先知情协议,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活生物体的安全转让、处理和使用,并考虑该议定书的形式。
[10]《SPS协定》附件A的定义:1.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a)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b)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c)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d)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
[11]陈方、张志强、丁陈君等:《国际生物安全战略态势分析及对我国的建议》,《中国科学院院刊》2020年第2期,第204—211页。
[12]苗争鸣、尹西明、陈劲:《美国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与中国启示:以美国生物识别体系为例》,《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20年第4期,第3—18页。
[13]陈方、张志强、丁陈君等:《国际生物安全战略态势分析及对我国的建议》,《中国科学院院刊》2020年第2期,第204—211页。
[14]陈方、张志强、丁陈君等:《国际生物安全战略态势分析及对我国的建议》,《中国科学院院刊》2020第2期,第204—211页。
[15]张于喆:《生物安全法立法提速主动应对“生物安全”未来挑战》,《中国经济周刊》2020第Z1期,第126—128页。
[16]秦天宝:《〈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及其展开》,《社会科学辑刊》2020第3期,第134—147、209页。
[17]陈宇学:《立法护航生物技术发展》,《经济日报》2020年2月25日,第8版。
[18]王小理:《生物安全时代:新生物科技变革与国家安全治理》,《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4期,第109—135、159—160页。
[19]沈跃跃:《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人大》2020年第15期,第9—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