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性质界定与功能定位

二、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性质界定与功能定位

在新《证券法》还未颁布之前,《证券法》修订稿草案就已经规定,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相关事宜可由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展开。目前,我国公益性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有两个:一个是2005年8月30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保基金公司);另一个则是于2014年12月5日成立的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服中心)。(https://www.daowen.com)

在已有的成功先行赔付的案例中,更为常见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投保基金公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服中心在先行赔付机制中无法发挥作用,且《证券法》第九十三条仅是提及“投资者保护机构”而未详细指出是哪一个机构。因此,有必要先充分了解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性质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