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设立,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开辟了一条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新途径,与行政监管部门、自律监管机构共同构筑了中国内地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三驾马车”[10]。
1.投服中心的性质
投服中心是有限公司制的市场非营利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证券市场中的各个参与主体进行管制。因此,“管制”二字是界定投服中心性质的关键字眼。
所谓管制关系,主要表现为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对企业或者中小投资者市场营利主体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合理约束与限制,实现股东内部的自我监督,同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这种关系中,投服中心相对上市主体或中小投资者处于管制者的地位。(https://www.daowen.com)
投服中心之所以能够成为管制者,其权力来源于正当的股东权利或中小投资者的“团体契约”。当上市主体行为有违规时,投服中心有权在自身享有的权利与受让的权利范围之内,对其进行质询,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不服质询的上市主体,投服中心可采取持股行权纠纷调解、公益诉讼、影响商誉等方法对其施加不利影响,迫使其遵守规则。当中小投资者接受投服中心的服务,意味着其自身的部分权利在约定的限度内向投服中心让渡,投服中心凭借中小投资者自愿让渡的权利对后者进行管制。
2.投服中心的职责
投服中心是以公益股东的身份介入市场的,其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职责:
(1)服务职责。履行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始终是投服中心成立与服务的宗旨。随着市场的变化发展,投服中心的服务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发展。比如,由最初主要提供行权、维权等服务,到如今提供法律、调解、信息披露、咨询、委托公益诉讼等服务。
(2)沟通职责。投服中心通过实施服务,在市场主体之间搭建起良性沟通的桥梁。同时,为了适应金融的创新与科技的发展,其沟通方式会更加多样化,所涉及的领域也会更加深入全面。
(3)管制职责。近年来,由于投服中心的作用逐步得到认可,其“救济人”职能得到显著发挥,特别是在管制上市主体行为、调解市场纠纷、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投服中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4)保护与教育职责。该职责主要针对的是中小投资者。一方面,投服中心将中小投资者的个人利益上升为集体意志,以达到增加诉求力度的目的;另一方面,投服中心通过把控这些利益,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教育,以避免发生损害团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1]。
(5)合作职责。首先,在市场监管中,投服中心与其他机构之间是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其次,投服中心与上市主体或者中小投资者之间,虽然是一种管制关系,但这管制是有限的,同时两者也是可以相互合作的。毕竟,投服中心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整个市场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