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基础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基础

先行赔付,又被称为“先期赔付”,根据2020年3月出台的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可对其作出如下定义: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作为赔付主体,选择采取先于司法裁判的措施,可以通过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并据此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且事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履行追偿权的机制[2]。(https://www.daowen.com)

在新《证券法》出台之前,由于在立法层面缺乏对我国证券领域的先行赔付制度予以确立,因此,市场中对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产生了重大争议。因而,首先应当厘清先行赔付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确定其法律性质,明晰其法理基础,才能更准确地去理解证券市场中的先行赔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