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践探索

(二)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践探索

2013年5月和2014年7月,投保基金公司分别担任了万福生科以及海联讯的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在2个月的时间内高效完成了对适格投资者的补偿工作,开创了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新模式,是对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机制的有益探索。

1.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首次运用先行赔付制度来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的案例是2012年万福生科财物造假案。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并委托投保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平安证券与投保基金公司属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因而,基金资产属于平安证券。投保基金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及运作基金,并成立专门的基金补偿工作组开展具体的投资者补偿执行工作。此外,投保基金公司还可指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作为顾问咨询,聘请第三方独立的中介机构参与日常工作[12]。(https://www.daowen.com)

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此次基金的管理及运作中,投保基金公司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公益性。投保基金公司就其与平安证券委托协议项下的受托事项不收取任何报酬,在开展受托管理事项相关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等各项费用均由投保基金公司自行承担。二是独立性。投保基金公司虽然是受委托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但在基金管理和运作工作中必须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基金托管银行的指定、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的聘用及管理均由投保基金公司独立完成。三是中立性。投保基金公司受托作为基金管理人,不是帮助平安证券去解决问题,仅仅是受托管理和运作基金,因此,不得偏袒平安证券或投资者任何一方,必要时保持中立性。

2.海联讯虚假陈述案

不同于万福生科,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的出资人为发行人主要控股股东,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也是现有实践中唯一一例大股东先行赔付的案例,更符合“国办九条”[13]提倡的“责任自负”原则。

海联讯先行赔付案例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在于,在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赔付的同时引入了调解机制,丰富了纠纷解决渠道。投资者可接受补偿,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不愿意接受和解或和解方案的投资者,可以向专业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在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专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投资者也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