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
2026年02月11日
(一)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
在本次新《证券法》出台之前,先行赔付制度在证券市场中的合法性并未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但是相关监管措施一直在不断推进。
比如,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中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做了安排,明确规定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纰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此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制度规则。但无论是招股说明书,还是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则,都仅属于位阶较低的业务规则。(https://www.daowen.com)
此次,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的出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也直接表明立法者旨在以明文立法的形式提高证券市场中先行赔付的法律位阶,助力其实现制度化,以更有助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顺应我国证券发行市场化的改革。
在《证券法》未将先行赔付作为法律强制义务的现状下,责任主体是否具有赔付意愿是能否启动先行赔付的决定性步骤,只有责任主体愿意出资设立专项基金,先行赔付才能实际运用到证券市场中。因此,对于先行赔付制度的具体实施还有待通过法律予以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