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制度中的作用
新《证券法》赋予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机制更强的法律效力,这对普通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加大了对其的保护力度[14]。对于中小投资者自身而言,其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必然会出现信息不对称或者消息滞后等有损利益的情形。同时,值得思考的是,新《证券法》在先行赔付制度上虽提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却只是一笔带过表示先行赔付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损的投资者达成协议,留下了可供继续实践探索的空白。(https://www.daowen.com)
结合上文所述的案例,笔者将从先行赔付的主体、对象、资金和程序四个方面,设想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该项制度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