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的资金
先行赔付的资金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即资金来源和资金分配。如果没有资金来源,先行赔付无法实施。如果不进行合理的资金分配,极有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引起对受损投资者的二次伤害。所以,先行赔付的资金问题受先行赔付人、先行赔付对象、其他责任人以及监管机构等相关主体的高度重视。
首先,以万福生科为例,其专项补偿基金完全来自平安证券的出资,符合先行赔付的法理基础“意思自治”。但是,倘若先行赔付人并不能支付赔付资金或者先行赔付人的出资不够补偿,应当怎么办?要在证券市场推行先行赔付制度的话,这是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此时,就应尝试去发挥其投保基金公司的功能定位,即“赔付”功能。譬如,采用证券民事责任主体先行赔付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相结合的模式,形成特殊的“法定最低赔付+自愿赔付”的先行赔付制度结构[16]。一方面,鼓励责任主体通过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等方式主动赔付投资者损失,通过先行赔付协议与投资者达成和解,从而实现投资者保护和纠纷解决的双重目标;另一方面,遇到责任主体不明或者责任主体欠缺先行赔付意愿和能力时,则应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法定赔付对象、赔付范围和赔付限额内,对投资者提供先行赔付。(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意味着投保基金公司就成为先行赔付的主体。投保基金公司的先行赔付,既不能取代责任主体的先行赔付,也不应成为责任主体逃避责任的工具,在制度设计上应借助代位求偿等方式防范道德风险。因此,先行赔付人与投保基金公司应相互配合、有机衔接,共同建立起自律与法定、全额赔付与最低赔付相结合的先行赔付制度。
其次,就资金分配来看,最易产生纠纷的是赔付金额的计算问题。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利用其独特地位,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提供和建议相关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供先行赔付人和投资者选择。以海联讯案为例,投保基金公司专项补偿基金工作组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与专家论证,最后确立的补偿金额比海联讯控股股东最初提出的方案超出2700多万元,提供了对投资者更优的补偿方案。同时,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所作出的赔付方案,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具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