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感染新冠肺炎

(五)退休返聘人员感染新冠肺炎

众所周知,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那退休返聘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问题是否就是无稽之谈呢?并非如此,我们首先需要从为何将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认定为劳务关系谈起。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退休后劳动合同终止[35];第二,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第三,从社会保险角度来看,员工在退休前已购买养老保险,在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退休人员与单位间为劳动关系,则单位就得为其购买保险,而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既享受保险又购买保险,因为这会导致退休制度形同虚设。[36](https://www.daowen.com)

但在疫情背景下,对此又应做不同规定。以朱和平案[37]为例,针对退休返聘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死亡工伤认定问题展开讨论。首先,在本案中,朱和平符合“三工”和因果关系要件,主要争议点在于其不具有劳动关系,因而无法认定为工伤。故针对其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的规定[38]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的规定[39],只有用人单位事先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此为前提。其次,从社会影响角度来看,朱和平是在抗疫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身亡的,将其认定为工伤符合“免除医护人员后顾之忧”的抗疫背景,同时国家也应对抗疫英雄实行特别背景下特别情形特别对待,针对该种情形进行变通,允许认定其为工伤,方能体现国家保护、国家优待。最后,朱和平也属于第11号文件规定的“医护人员”,从该角度也可认定为工伤。故退休返聘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大条件:一是该退休返聘人员应为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为国家、为社会奉献的专业人员,并非所有退休返聘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均可认定为工伤;二是单位事先为该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三是符合“三工”及因果关系要件。综合以上三大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