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员工”感染新冠肺炎

(三)“共享 员工”感染新冠肺炎

因为疫情,餐饮业等服务业大多休业,大量员工处于闲置状态,与之相反,线上生鲜行业订单量暴涨,出现“用工荒”。一方有员工,一方有需求。自2020年2月3日起,阿里巴巴旗下盒马鲜生与北京心正意诚餐饮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云海肴、新世纪青年饮食有限公司(青年餐厅)达成用工合作,“共享”餐饮企业闲置员工上岗从事打包、分拣、上架等工作。此举既缓解了餐饮企业因人工成本带来的资金压力,又填充线上销售人手的不足,可谓一石二鸟之策。在这之后,京东七鲜、苏宁物流、美团买菜等上市公司也纷纷发出“人才共享计划”,通过招聘因疫情暂未复工企业的员工,以解决自身人力紧张的问题。[22]此种疫情下的行业互帮互助行为若导致“共享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其核心问题是由输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是由输入企业承担。欲解决该问题,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关键。

虽然有关“共享员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已经有文件加以规定,明确其属于原单位的员工[23],但内中逻辑、法理为何,该规定并未详细阐述,仅为一硬性规定。故需要对这一内在思路进行研究、论证。陈灿平认为,各用人单位可分别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共享员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赔付是法定数额,由保险公司赔付,各企业只需要提前缴纳保险费即可。[24]卞良认为,“共享员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故“共享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应由原用人单位申报工伤。[25]王云云通过对现有“共享员工”用工方式的调查,将其分为两类:一是由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间形成用工合作,即B2B模式,其中包括借调合同、外包合同;二是由输入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即B2C模式。[26]B2B模式较好理解,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间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劳动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仍是输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仍由输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B2C模式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存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情形。若为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此时身负两大劳动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相冲突,但事实上劳动者与输出企业间的劳动关系,因为停工并未发生作用,此时仅劳动者与输入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发生作用,且该劳动关系在疫情结束后自动终止,并不会与原劳动关系产生冲突,故笔者认为此时应由输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其作为疫情期间劳动者主要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应承担该义务。若为劳务关系,则输入企业不用承担责任,但输出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王云云认为员工所受伤害又未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是工作造成的,故难以认定为工伤。[27]但笔者持不同观点。因为此时仍然是由输出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则应由输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时的输入企业类似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28]。即使输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务合同也不影响原劳动关系,只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改变,输出企业仍负责缴纳社保费用,故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