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工伤认定问题
居家工伤认定的难点在于“三工”与普通工伤的不同。就工作时间而言,一般与正常工作时间重合,但也可能存在下班时间在家加班、待命受伤的情形;就工作原因而言,其较难与工作相联系,特别是在家加班的情形;就工作地点而言,这是与正常工作最大的区别之处,居家办公时期工作地点与家重合,即工作地点与生活地点重合,较难认定其工作属性。胡大武认为居家办公猝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者在家加班死亡,视同工伤至少要同时满足两大要素:一是劳动者在家加班是为了单位利益;二是劳动者在家加班具有客观必要性,即劳动者加班是因为工作量过大而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或该工作是临时加派须紧急完成从而不可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18]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疫情,政府采取隔离措施,勒令所有人居家隔离,故在疫情期间,可将“家”认定为工作地点,在此期间二者天然重合。此外,疫情期间最为突出的就是在家加班、在家待命两种情形,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在家加班情形在疫情期间表现为员工在家超负荷工作,以张新月案为例。[19]在该案中,社保局工伤认定部门以张新月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20]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张新月是因为疫情,工作量庞大,且需要及时将数据统计上报,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是故回家加班存在客观必要性,则对其工作时间应从宽认定,符合工作时间要件;其次,张新月及时统计疫情相关数据,是为了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加班加点工作,当然符合工作原因要件,且死亡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张新月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在家待命情形在疫情期间则特指“医护及相关防疫人员”等一线人员在家突发疾病,以刘文雄医生案为例。[21]由于刘文雄医生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且未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与工作岗位上死亡,故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仙桃市人社局于2020年3月7日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其中的变化,无疑值得我们探究。刘文雄医生案,在工作原因方面与张新月案存在异曲同工之处,刘文雄也是为了抗疫工作而过劳猝死,故符合工作原因要件。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工作时间的认定。按照常理来看,刘文雄医生已下班回家,其已结束工作,不符合工作时间要件。但是,由于疫情这一特殊原因,不能以常态看待。因抗疫需要,医生需24小时待命,且刘文雄医生1月12日至2月12日接待患者达3181人,仅休息2天。此前多次通过电话接诊,猝死前一晚10点多仍通过电话接诊,故完全可认定下班后刘文雄医生仍在参与抗疫工作,电话接诊更是证明仍处于工作时间,故符合工作时间要件。所以,仙桃市人社局综合认定刘文雄医生为工伤的根本原因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