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归类

(一)工伤认定归类

上述各类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经论证,可认定为工伤,但感染新冠肺炎到底归于哪种工伤类型,又是另一重要环节,二者相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工伤认定闭环。

现有工伤种类,从宏观角度可分为“直接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从微观角度可分为“事故伤害”“意外伤害”“职业病”等。要想界定感染新冠肺炎工伤种类,需从其性质出发,其性质才是判定最终归属的决定性因素。而不同种类职工感染新冠肺炎性质也是不同的,如“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与普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在抗疫的背景下,二者的性质就不可一概而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属于奋战在抗疫第一线的人员,其感染新冠肺炎不仅是因工作,也是为了社会安全、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而且新冠肺炎疫情同时也是一起对国家、社会的重大考验,属于公共紧急卫生事件,符合“危险”与“灾害”的要求,故可将其归类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视同工伤”的情况。(https://www.daowen.com)

而普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因其并未参与抗疫工作,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要求,其只能从“事故伤害”“意外伤害”的角度来归类。刘纪宝认为:“事故伤害”是指在工作中与工作有关的并能够被人们所预知的危险;“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中一些不能被人们所预知的风险,如暴力等。[40]张文利认为感染新冠肺炎并非“事故伤害”。同样,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暴力等意外伤害”。[41]而新冠肺炎在大规模的宣传、防控后,并非不可预见的伤害,故员工在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可预见的伤害,应认定为“事故伤害”,而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故普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至于不将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职业病”,是因为我国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规定10类132种职业病,其中职业性传染病仅5种,并未纳入新冠肺炎等乙类传染病,故无法律依据加以支撑,所以无法通过“职业病”途径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