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上立法权限的不足
现有职工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的相关文件(如11号文件)其立法主体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兜底条款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11号文件仅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在立法层次上并不匹配。立法权限不匹配导致的结果就是该11号文件的正当性遭受质疑,各地在适用该文件认定工伤时可能会存有疑虑,且针对“其他人员”等文件未具体规定的点,自己自由裁量,这就导致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结果的情况,导致失衡,影响公正。是故,笔者认为应由国务院颁布相应行政法规,使之与《工伤保险条例》相适应。同时,也要抓紧对其中的具体事项进行具体规定,自由裁量始终存有隐患,甚至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伤制度的信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