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事裁判文书的教育机构体罚伤害案件裁判研究

基于民事裁判文书的 教育机构体罚伤害案件裁判研究

邱露懿[1]

摘 要:本研究从教育机构体罚伤害案件的裁判文书入手,采用以统计分析法为主、文献研究法为辅的方法,探究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现状。本次研究发现此类案件的原告多是未成年学生,被告则以教育机构为主,间或涉及当事教师保险公司。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证明教师体罚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切实发生,确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责任分配、赔偿数额。当事教师的侵权责任往往通过用人单位责任转嫁校方,由校方承担教育机构责任。研究认为,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监督与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发生;教育机构应在教室及校园各处安装摄像头以便案发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取证;建议教育机构购买校方责任险转嫁损失;建议法院确定此类案件适用的伤残评定标准以统一此类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认定。

关键词:教育机构;体罚;侵权责任;裁判文书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扑作教刑”的教育传统,随着现代民主思想的出现,这种原始、朴素的教育方式开始受到质疑。但惩戒与体罚在本质上并不相同。“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是以‘小惩大诫’为最终目的的。”[2]惩戒是教育的应有之义,而体罚不是。近年来各种幼儿园学校的体罚伤害案件更是屡见报端。在教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出于教育目的或不具目的而只是单纯性的体罚现象大量存在。因此,从司法实践角度对教育机构体罚伤害案件进行研究有一定的必要性。纵观这些年学者们的相关研究,多是从法理角度对其进行定性研究,从“应然”的层面“由因及果”进行分析;而鲜有基于司法实践数据的定量研究,“由果及因”对其内在逻辑进行推演。因此本文特别采用统计分析法,从司法实践作出的裁判文书出发,反思理论与实践的异同,矫正其中的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