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适用

三、法律适用

法官一般依据三段论推理(从裁判文书的结构推断),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推导出结论即判决。“司法三段论作为一种推理论证模式,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形式价值,只负责决定法律适用的思维路径,即如何确定推演的前提(寻找法律规范、确定案件具体事实),如何在这一前提下推演出有效结论,但并不为司法判断的价值选择(例如,如何在法律文本的多义性语词中选择合适的解释)提供正当化论证。”[11]法官依自己的价值选择选用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结果,影响了当事人双方包括学生教育机构、教师保险机构之间的责任分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