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分配

(二)责任分配

由体罚行为产生的教师侵权责任在法理上一般通过用人单位责任的有关规定转嫁给校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考虑到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的主观恶性,综合考量教师和校方的主观过错,削弱校方责任,判令这部分责任仍由该教师承担。对于办理校方责任险的教育机构,则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将校方责任完全或部分交由保险公司承担。

1.校方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三十八、三十九条,学生在校遭到体罚,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指出,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教育机构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例如“吴佶恩、吴倩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终5665号]中,“原审法院认为……吴倩灵的行为超出了教学方法的范围,但其出于教学管理目的,因而吴倩灵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教育机构承担。吴佶恩坚持本案应由吴倩灵承担民事责任,于法相悖,应当予以驳回”。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法院一般认为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校方而非当事教师承担。

2.保险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教育机构体罚伤害案件有时出现教育机构责任及保险合同复合的情况,所涉及的保险险种一般是校方责任险。校方投保校方责任险的目的在于保险公司在校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对校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全部或部分予以理赔。若校方投保校方责任险,在原告将保险公司列为校方的共同被告或追加其为被告时,法院可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承担校方的赔付责任并向原告进行赔偿。保险公司的具体保险责任依双方签订的合同细则有所不同,例如当双方约定了赔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只需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告教育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如“冀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祁迎春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17)晋09民终655号]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与原平市教育局签订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限额20万),对原平市范围内由教育局管理的教育机构因意外及过失发生的教育机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故被告原平市子干乡西荣华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依法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精神抚慰金,则被告只能将被判令给付的除精神抚慰金外的赔偿金额交由保险公司赔付,由被告自己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如“上诉人郭朋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镇平县察院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67号]中,“原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被告镇平县察院小学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而在“朱某1与松滋市刘家场镇庆贺寺初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17)鄂1087民初145号]中,“被告庆贺寺中学为在校学生,在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及其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附加注册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则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原告所有损失由被告庆贺寺中学承担80%,并就教育机构尚未偿还部分全部转由被告财保松滋支公司承担。

3.教师责任

纵观本次统计的80份裁判文书,在教师与教育机构同为被告的情况下,法官一般借助用人单位责任将教师的侵权责任全部转嫁给校方,由校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但有时也会综合考虑二者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按份或者连带民事责任。有时法院认为教师作为直接侵权人,其体罚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履行工作职责,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抗辩理由,因此被告教师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教育机构未对原告实施加害行为,并且其与教师之间对于加害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但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因此,有时法院综合考虑二者过错程度,判定教师与校方承担按份责任,如“洪智豪与桂平市江口镇第一初级中学、梁开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5)贵民一终字第148号]中,“本院认为,江口一中教师梁开杰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洪智豪进行体罚致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江口一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梁开杰作为直接侵权人的过错明显大于江口一中,一审法院……确定梁开杰承担85%民事责任、江口一中承担15%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或判定教师与教育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路某某与宋志玲、招远市阜山镇周家庄子教育机构身体权纠纷案”[(2015)招少玲民初字第3号]中,“本院认为,被告宋志玲作为原告路某某的老师,在对原告进行管理时实施了体罚的行为并将原告致伤,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被告招远市阜山镇周家庄子教育机构作为原被告的管理单位,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该赔偿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