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四、结论

教育机构体罚伤害案件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案件,除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之外,还有许多案件出于各种现实原因而未能解决。由于原告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从法官援引的法律条款也可以看出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立场是保护未成年人,建议教育部门更加重视,教育机构在实施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尽到应尽的职责,得知事件发生后更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并就其未尽管理、保护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从而实现事前预防,事后妥善处理。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和伤害鉴定标准,使得此类案件中的权责划分更加明晰,并能在追责相应人员时做到有法可依。《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关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袭并修订了《侵权责任法》,此类案件相关法条的主要修改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下增加“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类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关于教育机构外第三人侵权的规定中,将原先规定的“机构以外的人员”修订为“第三人”,增加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框架下,教育机构责任分配更加完善,对学生的保护更为周延。

【注释】

[1]邱露懿,浙江台州人,2020级宪法学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2]向葵花:《重新审视惩戒教育》,《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第2期,第24—25页。

[3]2021年1月1日,《民法通则》被《民法典》替代。

[4]对应《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12—122、206—207页。

[6]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3—15页。

[7]杨立新、梁清:《原因力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具体应用》,《法学家》2006年第6期,第101—110页。

[8]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页。

[9]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https://www.daowen.com)

[10]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12—122、206—207页。

[11]卢佩:《“法律适用”之逻辑结构分析》,《当代法学》2017年第2期,第97—105页。

[12]现已被《民法典》吸收。

[13]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14]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15]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16]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17]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18]对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19]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