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中欺诈认定的现状
惩罚性赔偿制度追本溯源至英国,茁壮成长于美国。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惩罚性赔偿制度解释为:补偿性损害的补充之一是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重要方式,通常被用来表示法官或者陪审团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于美国而言,《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解释为被告的欺诈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失和伤害时,法院可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超出实际损失价值的赔偿数额。[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首次亮相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数额加大了,这无疑对惩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以及威慑和预防潜在的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条文存在空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作为欺诈还存在较多争议,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解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