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的内容不明确

(三)告知义务的内容不明确

告知义务的内容不明确与欺诈的关系表现在:经营者告知消费者什么信息才能不构成欺诈,未告知什么内容才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但是对于何为全面信息、全面信息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并没有进行严格的限制与说明,导致争议双方各有理由。消费者作为普通人,在进行产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时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大多数都是通过经营者的介绍,一般的消费者不会对所涉及的产品了如指掌,对于产品信息的掌握,除了自己询问的一些内容,就是经营者主动告知的内容。所以当出现问题时,消费者会认为,这些信息在当时购买产品时经营者并未进行说明,然而恰恰是这些信息影响了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消费心理,误导消费者买了这些产品,现在出现了问题,经营者理所当然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经营者来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经营者对产品的了解肯定要比消费者深入,特别是对于汽车这类大宗产品,在生产运输的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定的瑕疵,经过修理或者整理之后当新车进行买卖是非常正常的,他们觉得这些信息没有必要告知消费者,况且在国际上也公认PDI(Predelivery Inspection,意为售前检验)程序,而这也成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https://www.daowen.com)

经营者告知义务不明确,将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由于法律条文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引据法条时都会捉襟见肘,双方在辩论时并没有非常确凿的法律依据,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样地,法官在判案时也无法援引法律条文,这样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很宽泛,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集中在法官的主观状态中,不同法官的认知状态是不一样的,对于案件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不对经营者需要告知的义务进行明确限制,将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能保证司法公正。所以,对于经营者需要告知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认定是非常必要且急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