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的程度不明确
关于告知义务的程度不明确表现在:是当面直接告知消费者还是将信息公布在通过公共网络可以查询的平台上。未将信息直接告知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在“天价豪车案”中,对于案涉车辆的瑕疵信息是否应该全面告知消费者以及不告知的话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代表表示:这些瑕疵问题均属于PDI程序,是为了使车辆达到交付的标准,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应该告诉消费者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也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表示:上述信息均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的重要信息,经营者应该全面告知。在本案中,经营者将这些信息上传只是为了告知供应商相关的情况来解决其内部财务支出问题和许可问题,其初衷并不是为了告知消费者。二审法院认为,新贵兴公司在车辆进行交付之前,已经对两次的操作进行了真实的记录,虽然其并不是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但是对相关信息的上传是主动的,并且传到了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查询的网络系统上,相关信息已经进行了披露,可以认定经营者并没有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意图。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经营者将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即可,并不需要当面告知消费者。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9306号民事裁定书中,骏佳行汽车服务公司认为,其并没有欺诈的故意也没有欺诈的行为,其所做的所有的PDI维修以及召回都是录入系统的,并且对购车主公开,按照行业协会的规定,对于PDI骏佳行是可以不披露的,即使不披露也并不意味着欺诈。(https://www.daowen.com)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未将汽车某些方面的维修信息直接告知消费者,对于信息披露的程度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双方各有说法。对于经营者而言,法律并没有严格限制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告知相关的信息,导致告知信息的灵活性非常大,告知或者不告知全凭自己的良心。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经营者不直接、明确、便捷地将这些信息告知消费者,他们是很难获得这些信息的,包括获取这些信息的渠道。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对于义务告知的程度,到底是应该支持当面告知消费者还是对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即可,这无疑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