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免责事由

(六)缺乏免责事由

一般来说,法律条文的适用会有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等,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并没有说明。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知假买假问题上,消费者明知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购买,即自愿接受被欺诈,那么经营者是否也应该承受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呢?

对于知假买假问题,支持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与普通的消费者并没有严格的区别,理由是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无法直接明确判断出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生活消费还是为牟取利益,而且知假买假者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大的贡献,毕竟对于打假来说,行政执法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知假买假者往往可以深入敌人内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部门的压力。否定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为其主观上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问题、缺陷,依然要求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以此牟利,其并没有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而是自愿接受被欺诈,自愿接受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失。还有的认为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应该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应该按照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去判断其是否是生活消费。(https://www.daowen.com)

知假买假问题,一直是很热门的问题。国家为了打击市场中的制假售假,出台政策: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支持其三倍赔偿。国家在食品药品这些特殊的领域进行大力的惩罚,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但是在实践中,会有很多知假买假者以牟利为目的对食品药品领域进行“打假”,虽然对于打压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浪费了很多的司法资源,干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从中可以看出,除了在食品药品领域国家支持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外,其他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毕竟在食品药品领域,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直接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后果比较严重,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减少经营者对消费者在食品药品领域的侵害。但是在其他方面,知假买假行为应该被纳入免责事由当中。因为知假买假者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故意接受经营者的欺诈,进而要求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这种牟利的做法应该受到禁止,因为这已经违反了“打假”的初衷。经营者因此身负沉重的经济压力,不利于消费领域的发展,并且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知假买假行为应该被纳入免责事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