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起诉裁量权中的体现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起诉裁量权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一条有关特殊案件不起诉[4]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表述犯罪嫌疑人的“自愿如实供述”正是认罪认罚制度在不起诉制度中的体现。该条规定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便有可能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的终局性内容。但是该条适用的不起诉具有严格的限制:首先,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需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批准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需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随着风险社会各类特殊经济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刑法的作用由传统的惩罚犯罪转向现代的预防犯罪,刑罚种类也越来越多,但传统监禁刑已经不再适用现代经济所产生的犯罪,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相统一。为了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修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激励性质的法律规定使犯罪嫌疑人通过经济补偿被害人或者赔礼道歉等其他非刑罚化的方式,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分流出去,减少诉讼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更好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