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不起诉裁量权的实证分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不起诉裁量权的实证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而是分散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集合体中。实体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坦白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依据案件证据事实等作出起诉或是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反观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主导地位,该反思的首先不是检察机关的权力如何得到限制的问题,而是自由裁量权应予以合理扩张的问题。检察机关被赋予了审查起诉中类似法官的地位,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审查案件时,应该有更大的权限以保障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性。以上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不起诉裁量权之间的密切关系,以下将从司法实务的视角探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的现状:一是刑事诉讼外的纵向程序比较,通过对比分析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效果,来说明不起诉裁量权对案件分流的重要作用;二是透过不起诉裁量权内部的阶梯式呈现,通过部分数据更进一步突出不起诉裁量权在实务中适用的不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