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裁量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适用

(三)不起诉裁量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适用

在诉讼学理上,存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两种不同的刑事起诉原则。起诉法定主义是指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享有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如认为刑事案件具备起诉的条件,就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而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斟酌处理。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又称为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院等法律规定的享有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对具备起诉条件的犯罪,并非一律要提起公诉,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利害权衡以后,再裁量决定起诉和不起诉。起诉法定主义是有罪必罚的刑罚报应论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较为重视刑事追诉的统一性和公平性;起诉便宜主义则是注重特别预防的目的性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较为重视刑事追诉的合目的性和合理性。我国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按照这样的理论分类,我国的不起诉裁量权分为两类——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1.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表明了检察机关在是否起诉的决定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酌定不起诉的主要法理基点就是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非常有助于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犯罪情节轻微”和“依法不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聋哑人或盲人”“自首或重大立功”“从犯或胁从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犯罪过当或避险过当”。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会选择不起诉的方式终结诉讼程序,以防当事人的诉累。(https://www.daowen.com)

2.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不属于我国法律中确定的制度,是在特别程序中的体现,但也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法律作出了严格的限制。附条件中规定的“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据此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中认罪认罚相关案件也可以确定适用的。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制度与不起诉裁量权的关系,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使不起诉裁量权有了多元的制度空间,不起诉裁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可以运用到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去。多元化也意味着检察权中的不起诉裁量权得以扩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司法实践中检察的不起诉率出现了改变,但是检察的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能否发挥出它应有的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