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行政机关修改不动产登记簿制式
2026年02月11日
(三)敦促
行政机关修改不动产登记簿制式
从登记效力层面而言,维护物权公示公信力,坚持物权法定基本原则,必然产生以登记事项确定优先受偿范围的观点,但该观点并未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为了防止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自动产生不动产物权效力而违反物权法定的要求,应当修改不动产登记簿格式,增加债权栏目,使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抵押权的费用等附随债权可以登记在其中,或者以备注栏的方式登记附随债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具体列明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当事人未另行约定的,也应当具体写明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而不能登记为“空”或者“未约定”,防止传递给第三人无抵押担保范围的错误信息。对于事先无法确定数额的债权,可以登记债权的计算方式。敦促行政机关修改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式,完善登记担保范围,是对实践操作提出要求。该措施既可以维护不动产登记簿宣示的权利外观,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应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增强交易结果的可预期性,从根本上解决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