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应当平衡各方利益

(二)司法裁判应当平衡各方利益

从司法保护利益层面而言,司法应当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抵押登记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平衡抵押合同约定与登记记载事项不一致的利益考量问题。抵押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登记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提供的特殊强力保障,即物权公示公信力。当抵押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记载事项不一致时,“示”和“信”就解决了第三人知悉和确信的问题。在司法裁判中,意思自治代表的私权和抵押登记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权衡两者,应当折中选择,保护私权也考虑抵押权制度设计的社会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司法还需平衡抵押当事人之间抵押关系利益,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对于抵押人来说,在抵押法律关系中,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司法应当从抵押物物尽其用的基本点出发,把握《物权法》规定抵押权的立法思想,核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平衡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人物权之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