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被担保债权本金的登记限制

(四)变革被担保债权本金的登记限制

从登记限制层面而言,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本金数额低于抵押登记的被担保债权数额,该现象往往是行政登记限制引起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根据抵押物的价值限定了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当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高于抵押物的价值时,超出价值部分则无法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中,该部分的债权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最终影响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由于抵押登记至债权实现周期较长,不动产价值随市场变动而升值或者贬值,以抵押登记时抵押物价值限定最高额优先受偿本金不符合市场交易主体对担保制度的预期,也无法实现担保物的价值。登记机关应当变革登记制度,取消抵押登记评估,登记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本金或者抵押当事人另行达成合意的登记债权本金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更符合维护物权公信力及尊重意思自治的需要。

【注释】

[1]唐帼阳,海南屯昌人,2020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75页。

[3]高圣平、罗帅:《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研究——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111页。

[4]2021年1月1日,《物权法》被《民法典》替代。

[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96页。

[6]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92页。

[7]2021年1月1日,《担保法》被《民法典》替代。

[8]该法规已于2019年9月6日失效。

[9]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https://www.daowen.com)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四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陈志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1]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上诉陈小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上诉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上诉江苏春燕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上诉刘完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上诉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16]何小勇、余蓉:《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登记及其法律效力问题探讨——以银行房地产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为例》,《南方金融》2015年第3期,第96页。

[17]常鹏翱:《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法学》2014年第3期,第87—94页。

[18]常鹏翱:《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92页。

[19]汤文平:《法学实证主义:〈民法典〉物权编丛议》,《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