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两者冲突的立法建议

(二)解决两者冲突的立法建议

近年来,我国立法在不断地突破,不断地向着更全面的方向发展。在解决两者权利冲突时,我国虽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对商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保护,但是在商号保护方面却十分欠缺。

1.制定《商号法》

制定一部属于商号的系统的法律,即《商号法》,是十分有必要的。作为一部法律,它比一般的条例、行政法规具有更高的效力,也有利于更全面更系统地管理商号。商号应该拥有一部属于自己的法律。商号不管从普及度还是使用功能上,与商标不相上下,对商号的重视也是对商标的重视,虽然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是有不同之处,致使管理商标的法律并不适用于商号。所以生活中,对于商号的重视是远远不如商标的,这也致使商号与商标之间产生冲突时,商号权人不能很好地向法律寻求保护。所以制定一部《商号法》意义重大。《商号法》的制定不外乎考虑几个方面:第一,应当赋予商号与商标同等的法律地位,对商号权的重视度至少不得低于商标权[11]。第二,应当明确商号的性质和权利内容。商号权人应当享有和商标权人同等的权利,且权利内容需要明确具体,而不是模糊。第三,规范管理商号权的主管登记部门。由于商号的登记并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地域之间分级管理的,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显得较为杂乱无章。适当改变当前的地域分级管理制度,有助于改善商号管理混乱的现状。第四,知名商号应该和驰名商标一样,享有同等的特殊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全面特殊的保护,而知名商号和驰名商标一样拥有着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名声,且是市场的活跃分子,却得不到像驰名商标那般的保护,一直被放在一个不平等的位置上。所以,为了公平起见,知名商号应当享有特殊保护,这也有利于稳定市场,加快社会发展。

2.完善《商标法》:规定企业商号与商标一体化

最新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实施,虽然对商号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作出了一些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这个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完善了对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但是《商标法》中仍然存在一些疏漏,需要进一步去完善。对于该法的修改,有以下建议:增加规定企业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的相关条款,包括惩罚措施。一体化的举措,使企业免于名下商标被注册的困扰,有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缓解两者权利冲突。

将企业商号和商标合为一体,是企业能够稳稳立足于市场、不被投机分子有机可乘的自我保护机制。有了法律相关条款的规定,企业在成立初期,可尽快注册自己的商标,或者企业的某一商标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时,可将商号与商标相统一,将商号变更为与商标相一致的文字组合。在此种情况下,极大程度避免了被他人抢注的风险。法律法规对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的制定,有利于企业在整个市场竞争中树立自我意识,也更好地树立一个统一的对外形象,给予消费者统一的认同感。统一企业商号与商标的规定,对于市场竞争更具公平性,也更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注释】

[1]王倪颖,浙江湖州人,202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2]2021年1月1日,《物权法》被《民法典》替代。(https://www.daowen.com)

[3]徐艳芳:《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12期,第44页。

[4]王国浩:《老字号商标与商号“撞车”后如何处理?》,《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年5月11日,第5版。

[5]李小武:《商标反淡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第22页。

[6]刘明江:《商标权效力及其限制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91—93页。

[7]冯涛等:《商标法专题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83—84页。

[8]杜颖:《社会进步与商标观念:商标法律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2—103页。

[9]陈笑尘:《浅谈驰名商标保护中对在先权利的合理限制》,《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4期,第96—98页。

[10]余俊:《商标法律进化论》,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0—113页。

[11]刘伟、李笑梅:《商标权与商号权诉争中的问题思考》,《山东审判》2016年第1期,第87—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