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的保护范围

一、《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的保护范围

《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有关保护范围的规定在正文第四条,其中对本协定打击的行为主要包括产地造假和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

产地造假是指在产品名称和描述中使用非真实产地,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产品产地定位,以至于将不符合该地理标志的高标准、高质量的产品误认为来源于该地理标志的指向地,因此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商誉造成损害的行为。例如,在“北京鼎城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与五常市大米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2020)京73民终43号]案中,“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且被用于粮食商品大米上,鼎城兴隆公司(被告)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五常”“稻花香”字样,该使用方式足以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且经查证,被告所销售的大米并非产自“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划定的五常市指定区域并具有特定品质,故上述行为属于产地造假,是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包括三种:(https://www.daowen.com)

一是虽然表明了产品的真正产地,但是将某一地理标志用在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指向地的同类产品或者相类似产品上。例如在“济南茶叶批发市场绿谷松阳茶叶经销部、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鲁民终130号]中,济南茶叶批发市场绿谷松阳茶叶经销部浙江松阳绿茶的铁盒及外面的包装盒上均印有“西湖龙井”字样,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根据龙井茶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浙江松阳绿茶由于不具备“特定条件”(品质、生产工艺等)和“授权条件”(龙井茶协会许可使用),因此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构成侵权。上述案件中被告行为属于在同类产品(茶叶)上使用地理标志,且虽在茶叶内包装上写明了该茶叶的真正产地浙江松阳,但是仍构成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这种做法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变相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背后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和商誉。

二是地理标志指示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示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同时使用了“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字样。例如,在“嵊州市鸿渐茶叶专业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浙民终1792号]中,嵊州市鸿渐茶叶专业合作社将“越乡龙井”(产地为浙江嵊州,已经在商品内包装注明)用“赛西湖龙井”字样进行产品宣传,且商品标题中“西湖龙井”与“赛”换行隔离,更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最终法院认定嵊州市鸿渐茶叶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属于侵害“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的行为。鸿渐茶叶专业合作社在网店平台和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赛西湖龙井”字样,主观上有利用“西湖龙井”声誉进行搜索引流、“搭便车”的故意,使其不正当获得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上述行为造成有权使用“西湖龙井”证明商标的市场主体的巨大经济损失,损害了“西湖龙井”在普通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使用地理标志指示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示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的行为,在使用上述地理标志时运用了意译、音译或字译的方式。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不断往来,语言文字的相互交流与转化不断增加,在不同语言文字相互转换的环境下,应当承认和尊重地理标志的不同表现形式。例如,在“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2018)京73行初398号]中,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原告)认为“Romanee-Conti”属于法国被公众知晓的地名,且由于该地区独有的自然特征和人文特征,该标志已经被作为代表当地葡萄酒品质和商誉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告)批准第三人抢注了多个商标“罗曼尼·康帝”,同时用于烧酒、苹果酒、葡萄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伏特加酒、黄酒等多类商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1122—2015进口葡萄酒相关术语翻译规范》的相关规定,“罗曼尼·康帝”属于“Romanee-Conti”中文音译。在本案中,将“罗曼尼·康帝”商标用在葡萄酒商品上,属于用与“Romanee-Conti”相同的商品。而除葡萄酒以外的饮品,虽然不属于相同产品,但是由于都属于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可以认定与“葡萄酒”商品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属于近似产品。因此,本案原告批准第三人注册“罗曼尼·康帝”商标,属于侵害地理标志“Romanee-Conti”的行为。上述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罗曼尼·康帝”商标下的产品来源于“Romanee-Conti”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违反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