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背景下的中国地理标志保护路径

《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背景下的中国地理标志保护路径

蔚 萌[1]

摘 要:《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主要针对产地造假和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在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关系上,采取除在先商标具有显著性外,对地理标志持绝对保护态度,同时将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利益方”扩展至消费者协会及销售者;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法规双重调整、商标和地理标志冲突的问题规定不明、“新大陆”与“旧大陆”的冲突等问题。本文在条约义务履行的基础上提出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建立专门法保护、商标有限制性续展以及基于国内消费者普遍认知确定是否认定为通用名称等建议,以期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改进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地理标志;《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专门法保护;案例研究法

2020年9月14日,商务部部长钟山与德国驻华大使葛策、欧盟驻华大使郁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以下简称《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该协定主要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和地理标志互认清单等内容。由于欧盟对地理标志采用的是专门法保护方式,与我国当前的“商标法调整为主,兼备专门法”的保护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避免在履行双边协定过程中出现误区,对《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主要条款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同时,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制度更为成熟和先进,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