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国内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原因

三、当前中国国内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原因

当前中国国内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是由三部法规共同调整的,也就是俗称的“三驾马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进行保护,且申请的前提是经过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但是该规定保护的客体是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农业部2007年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对国家机构进行了改革,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全部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在本次机构改革之后,关于地理标志的管理职责全部归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解决了以往多个机构共同管理而导致的职责混乱、多头管理的乱象。但是机构改革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我国关于地理标志的管理已经形成了统一、完备的制度,只是暂时在行政管理和审核方面进行了统一,避免了管理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诉讼争议等问题。但是在具体制度实施和个案认定过程中,我国当前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以下多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