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地理标志冲突的问题规定不明

(二)商标和地理标志冲突的问题规定不明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进行保护,但是在规定中并未明确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名称冲突时的解决办法。《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的正文部分,尤其是第六条传达出两点信息:一是地理标志可以在在先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进行注册,主张两者可以并存;而在地理标志存在的前提下,地名商标应当被拒绝注册,体现了对地理标志的绝对优先保护。二是在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基于其知名性,往往无法认定地理标志的使用是否合理,此时优先保护驰名商标;而当该商标是普通地名商标时,其显著性和标识作用远不如地理标志,那么则更倾向保护地理标志。但是目前这种思想仅在该双边协定中有所体现,国内法并未加以规定,导致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模糊地带的存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