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专门法保护

(一)建立专门法保护

我国经过机构改革之后,管理机构得到了统一,但是在法规的管理上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的混乱现状,且规定的客体之间存在重合,导致在实践过程中,申请人会面临诸多困惑。法规一旦实施性变差,就会逐渐丧失实效性,那也就毫无意义了。当前国内立法主要还是用《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模式与美国是相一致的,但实际上与我国并不相称。首先,我国虽然同样是贸易大国,但是历史悠久,物产资源丰富,具有其他国家难以复制和代替的自然环境和气候环境,所以地理标志保护可以极大程度地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外,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起步较晚且制度不成熟,如果依旧将相关保护规定散见于几个规定之中,势必会造成地理标志申请人的困惑,同时使许多本该成为地理标志的优秀产品被排除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之外。建立专门法保护的方法,一是可以增强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了解,二是便于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监管,三是可以使审判工作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案件数量,减轻司法压力。关于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制定问题,可以借鉴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将申请人资格、使用人资格、认定程序以及保护措施等进行详细规定,避免管理程序混乱。除此之外,专门法制定应当依据我国的现状,例如当前欧盟主要集中在葡萄酒等食品类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上,而对手工艺品等几乎没有体现。《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规定了后续可能将手工艺品纳入保护范围[8],手工艺品作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一大优势存在,可以先行纳入国内法的保护范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均未对外国地理标志来华注册事宜作出具体规定[9],在专门立法中可以对此类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可以起到促进贸易活动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