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问题
2026年02月11日
(二)妥善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问题
关于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冲突产生的原因,前述文章已有提及。由于当前在地理标志既存的情况下已经无法对此相关商标进行注册,所以此类冲突问题主要集中在在先商标与在后地理标志之间。当在先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审判机关通常需要权衡该地理标志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有没有借助商标之名进行商业“搭便车”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判断往往要借助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行政认证文件。尽管《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中已经总结出解决这种问题的一般性规则,但是如果在先商标具备知名度和显著性,而其产品实际上与该商标所涉及的地理标志关联不大,只是因为时间的在先性以及宣传手段等取得显著性,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因此,我认为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关于涉及地理标志的地名商标应当进行重新审查,如果该商标在证明产品品质或者来源上与真实情况不符,那么该商标即使具备显著性,也应当在使用权限到期后被禁止续展。这种做法将极大减少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同时存在的情况,同时减少纠纷。而在商标使用权限尚未到期之前,采用《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第六条第二款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也是具备合理性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