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窗口条款
单一窗口规定在《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0条第4款,要求成员方设立单一窗口,以便贸易商通过单一接入点提交相关单证,并在审查后通过该窗口及时通知通关申请人。
1.单一窗口制度现状
近两年我国大力推进单一窗口制度,我国的单一窗口已见雏形。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信息,我国单一窗口的覆盖地区和已有功能的情况如下:
首先,覆盖地区。
截至2018年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实现了与25个部委的系统对接和共享,累计注册用户已达220多万家,日申报业务量500多万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建设12项基本服务功能,开发应用系统60个,对外提供服务495项,覆盖全国所有口岸和特殊监管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此外,全国海关通过开展机检设备集中审像和智能判图实用化攻关,由机器学习分析非侵入检查设备产生的海量图像,实现对目标物更为精确、快速的智能判断。目前,已采图714万幅、标图79.4万幅,形成算法训练的宝贵样本库。[7]
其次,已有功能。(https://www.daowen.com)
从海关总署官网于2017年11月29日发布的《以“单一窗口”建设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访海关总署党组成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广志》新闻稿中得知,我国“单一窗口”标准版已完成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许可证件申领、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资质办理、查询统计、出口退税和税费支付等九大基本功能建设,实现了与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11个部委系统“总对总”对接,覆盖全国31个省(市、区)所有口岸范围。[8]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12月16日起,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其他申报通道仅作为应急保障使用。[9]
2.单一窗口现存问题
第一,缺乏与单一窗口制度配套的法制建设。
我国单一窗口目前还在推广和发展的过程中,但在建立单一窗口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制建设未得到重视。当下关于单一窗口制度,我国仅有与之相关的政策文件,缺少针对单一窗口的立法,这种状况将会导致单一窗口制度无法可依,成为单一窗口的隐患。
第二,单一窗口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我国属于单一窗口建设起步较晚的国家,与具有较为完善单一窗口制度的发达国家的建设水平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单一窗口建设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系统设置,工作量较大,推广和完善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