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暂准进口及进境和出境加工条款

(三)货物暂准进口及进境和出境加工条款

货物暂准进口及进境和出境加工规定在《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0条第9款,要求成员方提供货物暂准进境的便利并部分或全部减免关税,以及依成员方法律规定进境和出境加工并部分或全部减免关税。9.1款(货物暂准进口)为我国的A类措施,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9.2款(进境和出境加工)中定义“出口加工”,指在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的货物据以暂时出口至国外制造、加工或修理并随后复进口的海关程序,也即本文中讨论的出境加工定义。[10]

1.货物进境和出境加工制度现状

首先,出境加工相关文件的规范。

我国的《海关法》缺少对出境加工的规定,关于出口的规定也仅有4条。2016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通过第233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并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通过相关文件对出境加工货物进一步规范,但该种贸易形式的监管配套措施并不完善,依然存在较大的监管风险。

其次,出境加工信息化管理处于初期。

出境加工不仅缺少相关的全面规范,而且海关对“出境加工”贸易的信息化系统刚刚上线。关于出境加工电子账册,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电子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8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11]

再次,出境加工产业尚处初期。(https://www.daowen.com)

海关总署除选择厦门、南京、大连等部分海关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外,还将其作为自贸区第二批在全部范围内复制退关的制度创新之一。2019年11月24日,总量1000公斤、总值52万元人民币的出境加工原材料顺利从西藏吉隆口岸报关出口,西藏出境加工贸易业务实现零突破。[12]据此,我国出境加工业务尚在初期,相关政策法规都需完善。

2.货物暂准进口及进境和出境加工现存问题

第一,出境加工相关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的出境加工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其根本原因是我国还未从制造大国转型为创造大国,出境加工业务量较少。但着眼于海关层面,缺少与货物出境加工配套的有效机制,且未建立起对出境加工的监管体系,而现有的监管模式也存在漏洞。

第二,出境加工监管信息获取和执法困难。

我国现有的出境加工贸易原材料或零部件等,在加工过程中实际脱离了我国海关的监管,加之缺少与其他国家海关关于出境加工方面的合作,导致我国在货物出境后产生监管难和执法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