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舆情应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重大舆情应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纵观近年来重大舆情的应对表现,以下问题仍比较突出,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1.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协同机制有待加强

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新闻发布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党政一把手担当意识不够,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和提问,一些政府部门还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由此,不仅无法实现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还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声誉。如2015年天津港爆炸案发生初期的新闻发布,地方党政一把手迟迟不露面,参加发布会的官员习惯于回避关键问题,延误了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的最佳时机,还产生了“次生舆情”[1],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2017年丽江发生伤客事件,政府部门的信息通报缺乏说服力,加上丽江法官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行,与网民对骂,也引起部分网民的反感。

2.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部门仍存在“封堵删”的惯性思维

一些政府部门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舆情时,仍然采取简单粗暴的“封堵删”管理方式,由此激起网民愤怒情绪和反感,非但不利于舆情风险的化解,反而增加了舆情治理的难度。比如2016年雷洋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通过电视采访所发布的信息,与事实真相有所出入;2017年韶关新丰托养中心自闭症少年死亡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初期发布的信息经媒体调查后也存在失实之处;2017年红黄蓝幼儿园涉虐童事件发生后,大量报料帖被删除,“封堵删”的做法也引起诸多不必要的猜测。总体上,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应坚持“宜疏不宜堵”的原则,避免因事实不清、真相缺失而激发非理性的网络舆论。

3.针对重大项目的实施和评估,缺乏足够的舆情风险意识

近年来,以核电、PX项目、垃圾焚烧厂等为代表的重大项目实施往往面临社会公众的反抗风险,主要问题在于部分政府部门、企业没有做充分的公共沟通,不顾当地群众感受仓促上马项目,重大项目论证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舆情风险评估意识,由此引发当地群众的强烈抵制以及“邻避效应”的产生。比如2012年发生的四川什邡市钼铜项目、江苏启东市造纸厂排污项目、浙江宁波PX项目等多起事件,教训都很深刻。重大项目往往涉及群众的安全、健康等切身利益问题,如果不对群众的担忧和疑虑进行有效的答疑解惑,急于推进项目上马,最终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在引发重大舆情事件后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和精力去做沟通。

4.地方党政一把手的舆论引导意识和公共沟通能力需要持续提升

如今中央政府层面的新闻发布逐渐走向常态化,但一些地方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还较为落后,部分地方政府党政一把手的舆论引导意识和公共沟通能力还有待提升。地方党政一把手应敢于进行新闻发布,鼓励主要领导走上前台参与新闻发布,同时要给新闻发言人一定的自主空间,宽容他们可能出现的失误,允许事后纠错,让他们能够更加从容、自信地面对媒体和公众,从而发挥新闻发布披露真相、答疑解惑,澄清谬误、化解矛盾的作用。[2]尤其是发生负面重大舆情事件后,相关新闻发布不宜太过突出领导重视、上级批示等信息,而要突出伤亡情况、应急措施等公众关切的信息,避免因主次颠倒、正面表扬式新闻发布引起公众反感和舆论批评。这方面决策和把关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党一把手的责任担当意识和舆论引导水平。


[1] 刘勇,王雅琪.公共危机中“次生舆情”的生成与演化——基于对“8·12天津港爆炸事故”的考察[J].国际新闻界,2017(9).

[2] 张志安,周嘉琳.谁来说、说什么、怎么说——新闻发布的制约因素及其保障机制[J].新闻与写作,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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