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制同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强制同化

独立后的美国,不仅欲在肉体上摧残和消灭印第安人,而且还对印第安人实施强制性的文明同化政策,力图消灭印第安文明。在美国的印第安人被白人屠杀、劫掠、迁徙、“圈养”中惊魂未定之际,他们还面临着文化灭绝的惨痛。

为了满足自身种族、文化上的优越感,美国白人不问青红皂白地将一切他们所不喜欢、不理解、不赞同的文化斥为野蛮、落后与不开化,进而以此为借口违背印第安人的意愿强令他们学习征服者的语言和文化,认同征服者的价值与观念。

美国政府强制同化印第安文明的核心,就是破除印第安人原有的群体依托、族群身份及部落认同,并将其改造为单一个体的、具有美国公民身份、公民意识并认同美国主流价值观的美国公民。为此,美国政府通过剥夺印第安人的自治权,并逐步推出土地、教育、宗教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强制同化印第安人。

第一,剥夺印第安人的部落主权与自治权。

美国政府全面剥夺了印第安人部落的主权和自治权始于1871年国会在给内政部(该部负责印第安人事务)的拨款法案中加入一条“附则”:“今后,美国境内所有印第安人民族(nation)或部落,均不得被承认或认为是独立的民族(nation)、部落或国家(power),合众国不再与之以条约形式建立关系。”这就在实质上否定了印第安人的部落主权,同时也意味着此后美国政府与印第安人部落之间的关系,将由外交或准外交问题彻底变为内政或准内政问题。可以说,这是美国将强制同化印第安人正式上升为国家主要战略的开始。此后60余年,虽然中间不免小有反复,但强制同化取代其他诸种政策,成为美国政府处理印第安人问题的支配性思路与最重要措施。[101]

1885年,国会制定的《印第安人重罪法》(Indian Major Crimes Act)实际上推翻了马歇尔时代定义的印第安人部落独立司法权。这种做法在次年的“合众国诉卡加玛”(United States v.Kagama)一案中,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它裁决国会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以它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使权力,以照拂被其监护的印第安人的福利。由此逐渐发展出一种国会对部落的“完全的立法权力”(plenary power of legislation),后来成为美国政府处理印第安人事务的一大原则。

1898年《同化犯罪法》(Assimilative Crimes Act)正式规定印第安人要受所在州法律的支配,结束了以前法理上只受联邦管辖的历史。这年6月的《科蒂斯法》(Curtis Act)还废除了部落法庭,并禁止部落法适用于联邦法庭。随着部落立法权、司法权被剥夺殆尽,其主权、自治权已不复存在。[102]

第二,改革土地制度,瓦解印第安文明经济基础。

美国在印第安人保留地实施土地改革,目的是将保留地的印第安人改造成自给自足的个体农民,从而使美国印第安人脱离其原有印第安文明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美国政府有关人士认为,把印第安人变成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由农民是印第安人迈向文明阶梯具有“建设性的一步”。

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土地总分配法”,即“道威斯法”[103],规定把保留地的土地化整为零,作为“份地”分配给每户所有,而多余土地则由政府占用,出售给美国公民;“份地”由政府托管25年,在此期间不得出售和转让。这个法案推行了半个世纪之久,直到国会通过新的“印第安人改革法”才被废止。(https://www.daowen.com)

“道威斯法”实施的结果不仅一笔勾销了政府与印第安部落以前所签订的关于印第安人保留地不可侵犯的条约,而且政府以“多余部分”的名义,共占用了840万公顷的土地,使印第安人再次丧失大片土地。

“道威斯法案及其修正案的目的是绕过部落组织给印第安人个人分配土地。该法案在于废除土地公有的基础来摧毁印第安部落,同时使印第安人溶于主体社会中去。”[104]换言之,“道威斯法案”不但摧毁了印第安人保留地,而且有利于瓦解印第安人及其文明依托于其上的部落,使分得土地的印第安人习惯定居的农业生活,接受所谓的“文明社会”的个人主义与私有制观念,成为一个彻底放弃部落群体关系、改按白人方式生活的美国人。

为了更好地实现同化,法案甚至还慎重地规定了一个25年的土地托管期,以防止印第安人在获得土地之后很快将它们卖掉。然而令美国政府意想不到的是,获得份地的印第安人因对农业毫无兴趣,纷纷出租土地,致使保留地中又出现庞大的白人聚居区,印第安人再度直接处在白人的威胁之下。1906年国会通过“1887年法案修正案”,规定印第安事务署有权在印第安人无力掌管自己份地时延长托管期。然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袭击下,在白人资本家巧取豪夺下,印第安人私人份地事实上纷纷沦为大资本家手中的地产。后来国会又通过了“印第安人改革法”,禁止把印第安人的土地分成份地。这就意味着废除了1887年的法案,印第安人不再有份地了。失去了土地的印第安人只得到附近的城镇去做工谋生。

第三,推行同化教育,改变印第安人宗教信仰。

美国内战后,一种为便利同化印第安人的种族融合的义务教育系统——保留地以外的寄宿学校发展起来。法律鼓励并支持印第安人儿童走出保留地,到这些“文明的中心”去接受白人的教化,甚至终止了父母的权利。他们入学后分配到附近社区或乡村做家政,由此熟悉白人的生活方式。1884年摩霍克湖会议,美国政府正式提出同化政策,要求印第安人必须懂英语、掌握生产技能和皈依基督教。[105]19世纪末,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不但通过与公立学校签订合同的形式为印第安人提供教育,而且响应白人的呼吁,开始强制入学。搜捕抗拒接受教育的印第安孩子成了保留地警察的一项任务,措施不外乎处罚不合作的父母,以及严密看管在校学生(有的学校规定印第安学生放假不许回家,还有的把窗户钉死,以防学生逃跑)。[106]到20世纪初,在保留地大多数中心地带,都设立了寄宿学校。20世纪30年代大多数保留地又设立了走读学校。与此同时,相应拨款也有大幅提升。1877年,政府的印第安人教育拨款仅约20000美元,1890年就涨到了1364568美元,1929年则为4922325美元。[107]美国政府视印第安人部落语言为“同化”印第安人文明的障碍而对其加以禁止,要求各部落学校一律以英语作为学习和日常生活语言。美国统治者将印第安儿童强行从父母身边带走,甚至残忍到连年仅两岁的儿童也不放过。白人征服者所强加的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给印第安儿童造成了终身难以愈合的巨大心理创伤。美国南达科塔寄宿学校的幸存者回忆说:“土著儿童被殴打、鞭抽、推搡、火烧、推下台阶、置于非常痛苦的姿势以及被剥夺饮食、把他们的头往墙上撞、让他们在全班同学面前裸体站立。”美国政府要求印第安人必须送其子女到城市寄宿学校上学,其目的是让印第安人年轻一代摆脱部落传统文化和父母的影响,背离原来文化价值取向和宗教信仰,接受欧美文化,适应白人社会的生活方式。

美国宗教界人士普遍认为,让印第安人皈依基督教是同化印第安文明的另一重要途径。因此,美国政府鼓励和资助宗教团体和传教士在保留地建立教堂,进行传教活动。洗礼派、公理会派和教友派等宗教团体把向印第安人传教写进布道章程,积极从事同化印第安人的传教活动。美国政府禁止印第安人保持原有“野蛮习俗”及其节日、舞蹈,穿戴传统服饰、举行传统仪式,颁发“剪发令”,甚至不许他们使用原来的名字,以此来达到消除部落文化特征。[108]

或许有人会说,美国政府同化印第安人及其文明的政策,有助于印第安人摆脱落后与愚昧,从而推动印第安人生产和生活的进步与发展。历史的真实果然如此吗?

在那个白人占绝对优势,且自认为白人是优等民族的年代里,无论是动机高尚的改革家、慈善家,还是庸俗卑鄙的投机客、采矿商,无论是政府机构、军方人士,还是民间组织、私人,无论是印第安人的朋友还是敌人,甚至包括一小部分印第安人在内,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都对强制同化政策寄予厚望,坚信它既代表了印第安人的未来,也完全符合白人自己乃至美国的根本利益。但强制同化政策在本质是一种种族歧视政策,它无视弱势民族的尊严与主体性,没有民族人格平等的观念与胸怀,所以只会破坏印第安人与白人之间的互信、合作,最终阻碍其顺利融入主流社会。

美国强制同化政策,不但没有使印第安人得到更多机会和更大空间,反而加重了他们的悲惨遭遇,使其更易成为白人机会主义的牺牲品;它也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将印第安人公民化,反而扩大了其与主流社会的差距,增加了其疏离、隔阂与不信任感;它没有缓解和消除印第安人与白人之间的文化冲突,反而导致了印第安人的身份危机,刺激了其民族主义。印第安人得到的只是他们并不想要的美国公民身份,却没有接受白人的生活方式,成为自立、自由的公民,反而沦为了美国社会中最失败最底层的无业游民,承受着更严重的剥夺与更悲惨的命运。正如著名历史学家亨利·斯蒂尔·康马杰等人所说,由于强制同化,“美国历史上最卑劣的事情之一……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这也许是印第安人最不幸的阶段”[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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