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宪法陷阱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宪法陷阱

如果仅从字面上看,从1787年美国宪法中确实找不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可以说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者确实聪明过人,他们在宪法中根本不用“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词汇,而是用诸如“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所有其他人口”这类曲笔来掩盖黑人奴隶制度。

我们必须明白,北美大陆奴隶制的存在和发展比美国立宪建国的历史要早得多,说它根深蒂固、势力强大恐怕一点也不夸张。在资本主义起家的原始积累年代,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资本主义密不可分。对自由、土地和财富的追求,是欧洲移民远涉重洋来到新大陆的主要动机。北美殖民地南部地区气候温暖,土地肥沃,河流流速缓慢,适于大面积灌溉农田,尤其适合种植棉花和烟草。为了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南方一些富有的种植园主建立了很多规模巨大的庄园,并大量使用从非洲进口的黑奴充当廉价劳动力,形成了阶级压迫与种族奴役融为一体的奴隶制。

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反对奴隶制的呼声早已响彻北美大地。如在早期来到新大陆北部蛮荒之地的移民中,就有不少是逃避专制迫害的清教徒。他们中有不少人深受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影响,从一开始就激烈地反对和排斥奴隶制。而黑人奴隶为反抗奴隶主的压迫和奴役,也不断发动起义和暴动。

人们曾高度称颂《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马斯·杰弗逊是一位品德高尚,并致力于追求民主和自由的代表人物。人们还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1776年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独立宣言》第一稿时,曾把支持奴隶贸易、将奴隶制强加于北美殖民地列为英王的罪状之一,但因南方州奴隶主的反对而被迫删除。但讽刺的是,这位写作了关于人类自由的某些最有影响力的文字的作者,竟然是个奴隶主。实际上,到1820年,杰斐逊还在积极鼓吹向西部边疆推行奴隶制。杰斐逊与一般奴隶主一样,也会鞭打他的奴隶,也会把奴隶卖到“大南方”,然后买进一个更听话的奴隶。到1822年,杰斐逊拥有267名奴隶。终其一生,他先后有几百名各种奴隶,他死前只释放过三到五名——这几个奴隶全都与他有血缘关系。[27]

1787年美国宪法就明确规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虽然“自由”是美国人使用最为频繁的一个词。他们认为,如果不反抗英国的强制征税,不争取独立,自己就要沦为“奴隶”。但是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杰斐逊、华盛顿等等独立革命的领袖,很多自身都是拥有数百奴隶的奴隶主。

1785年,杰斐逊在《弗吉尼亚纪事》中指出,“黑人在身心两方面的禀赋都不如白人”,“这种肤色上的不幸差异,而且或许是能力上的差异,是解放这些人的强大障碍”。“在罗马人中间,解放奴隶只需作一次努力。那就是:奴隶,在被给予了自由之后,可以与其主人融为一体而不致玷污其主人的血统。但对于我们来说,还需进行未曾见诸历史的另一种努力,在给予了黑人以自由之后,需将其迁移到不致造成血统混杂的地方去”。[28]总结起来就是,由于黑人与白人在生理、道德、理性和思维等方面所存在的巨大鸿沟,二者无法在同一个政府之下和平共处。在他眼里,白人的肤色是美的象征,而黑色肤色则体现着丑陋;在理性和思维方面,黑人比白人低劣得多,缺乏想象力;在道德上,黑人的两性关系混乱,而且爱偷窃。一句话,黑人劣于白人。为了避免他们与白人混血,应该把他们迁出美国。这代表了当时以及之后的一个多世纪主流社会对黑人的态度。但一些主张废除黑人奴隶制度的人认为,黑人奴隶制度违反革命和《独立宣言》的精神。独立战争期间那些曾参加了斗争的黑人,因受《独立宣言》影响,也要求废除奴隶制。

1787年美国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在出席制宪会议的55位立宪代表中,有9人是种植园主,有15人是奴隶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的人是律师,他们对于从宪法高度维护私有财产极为重视。依照当时很多州的法律,奴隶是殖民地居民财产的一部分,而财产是不能被政府任意剥夺的。当有人提议废除奴隶制时,佐治亚和南卡罗来纳的代表威胁说:“如果宣布奴隶制非法,他们的州将不参加联邦。”参加制宪会议的反对奴隶制的北方州立宪代表深知,当前面临的严峻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所以,北方州妥协,以换取南方蓄奴州对立宪的支持,同时南方州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于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不涉及黑人奴隶制度而得以通过。《独立宣言》所宣称的“平等”“自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废除黑人奴隶制被放在了遗忘的角落。正如埃尔茜·马林斯特拉斯所说:“在理论上美国黑人被承认是人类的一员,但却没有给予他根据现代意识认为普遍属于人类的特权。”[29]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虽没有直接宣称保留黑人奴隶制度,但直接涉及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5条,间接涉及的条款则有十余项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有3项,即“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

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明确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既然黑奴是奴隶主的财产,既无人权又无选举权,那为何在决定国会席位时又被认为是“五分之三”的人呢?这种荒谬绝伦的宪法岂不是在搞假民主吗?这里的奥妙在于,当时南方蓄奴州人口的总数在减去黑奴之外,远远低于北方州人口总数,而奴隶制在北方各州已经或即将被废除,南方州担心,联邦政府建立后,北方自由州将会在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国会众议院占据优势地位,从而可能通过有损南方蓄奴州的利益的法案。所以,南方蓄奴州,坚持要求将奴隶人口计入自由人口总数之内。弗吉尼亚的代表卢瑟·马丁指出:“这部宪法是对上帝的侮辱,因为上帝用平等的眼光看待贫穷的非洲奴隶和其美洲的主人。”[30]“五分之三妥协案”所依据的原则是矛盾的:为了一种目的把奴隶算作人,而为另一种目的则把人视为财产。为了争得更多的议会代表名额时,南方代表竭力主张把黑人奴隶计算为人,但实际上,他们从没有把奴隶当作人看待,而是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强迫奴隶为自己劳动,任意把奴隶买入、卖出,稍不如意严加惩罚,奴隶似乎从人类退化了,成为无理性的野兽一样的东西,落入了合法的财产的类型。最后南北双方达成“五分之三条款”妥协,南方蓄奴州在获得较多代表权的同时,同意按一个黑奴折合五分之三自由人的比例向联邦政府多交联邦税。

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曾明确规定:“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十元的税。”有人将这一条款理解为对奴隶制扩张的限制,也有人将这一条款理解为制宪者对奴隶制的让步和承认。其实,宪法制定者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弥补逃亡到英国人一边去的奴隶,另一方面也是为正在内地扩张的奴隶制增加劳动力。依据这一条款,南方州在立宪后可以有20年的时间继续从事奴隶进口贸易。根据有关研究统计,在宪法规定的“20年”有效奴隶贸易时限内,即1808年1月1日国会依据宪法重新立法禁止进口奴隶贸易之前,“为了补充逃到英国统治领土的奴隶,以及为奴隶制在远离海岸线的肥土地带的奴隶制扩张提供劳动力,约有17万非洲人被作为奴隶带入新生的美国。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就进口了10万奴隶,占了1700年以后进口奴隶总数的1/4多”[31]。

或许有人会进一步追问,若20年之后,美国国会依据宪法规定立即立法禁止奴隶贸易后,美国奴隶主们将怎样获得奴隶?一方面,据南方奴隶主们估算,20年后南方所需奴隶,将可以从国内黑奴的后代中得到补充,所以他们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同意达成妥协。另一方面,正如南方政治家们所说:“这个契约承认奴隶贸易,因为它规定奴隶贸易在20年内不应禁止,以后是否禁止要让人民公开讨论。宪法把奴隶作为赋税和代表制的基础,‘因此高于其他所有财产而选择和促进它,在一切财产中,使它单独成为这个联邦的一种权力因素,以及联邦政府岁收的一个来源’。”[32]

其实,判定美国在1808年之后是否真正存在黑人奴隶贸易的依据,不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列出的条文,而是1808年之后美国社会是否真正存在着黑人奴隶贸易的史实,以及美国政府在面对黑人奴隶贸易时,它是否真正依据宪法所规定的期限坚决禁止黑人奴隶贸易。

然而,很不幸,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即使是废除奴隶贸易之后的美国,“仍然经常成批地输入新的奴隶。根据美国参议院的资料、十九世纪几位作家的著作和英国外交部的档案材料,说明美国一直进行奴隶贸易,直到南北战争时期。美国南方的许多农场主和北方的工厂主都认为进口奴隶是成功地发展农场经济所必需的(国内奴隶贸易满足不了对人力不断增加的需求)”[33]。

约翰·霍普·富兰克林在《从奴隶制度到自由制度》一书中告诉我们:“这一法令从一开始就没有执行过。”“对美国商人而言,漫长的、未设防的海岸线,确定的市场需求,巨额利润的前景,所有这些都是无法抵挡的诱惑……”据他统计,在南北战争以前,大约有25万名奴隶被非法运入境内。[34]

至于美国境内的奴隶贸易更是公开的秘密。“在1800-1860年间,大约有100万奴隶从旧蓄奴州转移到了南部腹地。一些奴隶是以与主人同行的方式进入新建种植园的,但绝大多数的奴隶是由奴隶贩子运送到这一地区、被当成棉田劳动力进行公开拍卖。奴隶贸易是一桩组织有序的商业,在马里兰、弗吉尼亚和南卡罗来纳等州有专收奴隶的公司,然后将他们运送到莫比尔(Mobile)、纳齐兹(Natchez)和新奥尔良等地。戴着手铐脚镣的奴隶长队——一群群被镣铐锁在一起的奴隶步行前往南部腹地——成为一种常见的景象。19世纪40年代,一个在美国做旅行访问的英国人曾亲眼看见一群‘约200个奴隶的队伍,被镣铐锁在一起’,从弗吉尼亚向路易斯安那行进。他把这一幕称为一幅‘令人作呕、令人深感恐怖的情景’。”[35]

有关美国的奴隶买卖和奴隶的悲惨生活,美国历史学家埃里克·方纳在《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中摘录了这样一段所罗门·诺瑟普《12年的奴隶生活》(1853)中的一段故事:

西奥菲勒斯·弗里曼(Theophilus Freeman)先生是詹姆斯·伯奇(James H.Burch)承销公司的合伙人,他与新奥尔良奴隶圈的管理人一起,准备在售货厅展示他的财产……许多顾客前来选购弗里曼的“新货”……他让我们抬起头,快步地来回走动;与此同时,买主们在我们的手、胳膊和身体上来回摸捏,把我们转来转去,问我们都能干些什么,让我们张开嘴,展示我们的牙齿,跟骑手挑选跑马、准备与人讨价还价时一模一样。有的时候,男人或女人会被带到院子里的一间小屋子去,脱得光光的,做更仔细的检查……

莱瑟(Lethe)被卖给了巴吞鲁日的一个种植园主,她被带走的时候,眼睛里闪耀着愤怒的光芒。同样的买主也买下了兰德尔(Randall)。买主让这个可怜的小家伙跳上跳下、在楼板上来回跑步和做其他的动作,检查他的活动能力和健康状况。在买卖活动进行的整个过程,伊莱扎(Eliza)一直大声地哭个不停,拧着双手。她恳求买主不要买走兰德尔,除非他连自己和埃米莉也一块儿买下。如果是这样的话,她对买主说,她将是天下最忠心耿耿的奴隶。买主说,他买不起所有的人,伊莱扎立刻悲从心底而起,伤心地号啕大哭起来。弗里曼转过身来,面对着她,野蛮地高举起手里的鞭子,命令她马上闭嘴,否则就要鞭打她……伊莱扎在他的面前退缩了,想办法抹去眼泪,但是无济于事。她说,她想在剩下不多的生命时间里与她的孩子多待一会儿……她不停地苦苦哀求他们不要把他们母子三人分开。她不断地告诉他们,她是多么爱她的儿子……但这一切都无济于事,买主买不起他们三人。交易谈好了,兰德尔只能只身一人被买走。然后,伊莱扎奔跑到兰德尔身边,激动地拥抱着他,不断地亲吻着他,告诉他要记住她——此刻她的眼泪像滂沱雨水一样滴洒在孩子的脸上……

从巴吞鲁日来的种植园主,领着他刚成交的买卖,准备离去了。

“不要哭,妈妈。我会是一个好孩子的。不要哭。”当他们走出房门的时候,兰德尔回过头来说道。

那孩子将会遭遇什么样的命运啊,只有上帝才知道。这场面简直太令人心碎了。我要是敢的话,我一定会放声恸哭一场。[36]

一本种植园杂志(现保存于北卡罗来纳大学档案室)保留了一个种植园的一份死亡记录,上面列举了1850年至1855年间该种植园所有死者的年龄及死因。“这期间死亡的32人中,只有4人活到60岁,4人活到50岁,有7人在40多岁时就死了,有7人在20或30岁时就死了,还有9人死时不满5岁。”[37]

宪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保证:“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这一规定,既使南方蓄奴州的奴隶制得以宪法化,也是对自由和人权高度的极大讽刺。因为,这一规定说明,在奴隶主在适当时期提出要求下,各州都有义务遣返逃亡的奴隶。它保证各州反对内部的暴力行为,不忽视奴隶暴动的可能性。“废除、限制或遏制奴隶制的权力受到制止,但却赋予联邦政府权利和义务去保护和维持它。”[38](https://www.daowen.com)

依照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原则,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利,均归各州行使。这样,决定奴隶制存废的权力完全归属各州,联邦无权干预。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被解释为只针对联邦政府但对各州毫无约束力的奇特现象,实际上也与宪法对奴隶制的默认有直接关系。黑人奴隶实际上成为南部和北部政治斗争的砝码。

正因为如此,1850年,联邦国会为换取南部诸州同意在墨西哥战争中夺取的领土(尤其是加利福尼亚)以自由州的身份加入合众国,通过了《逃奴追缉法》。这个法案使得奴隶主很容易重新抓获那些以前是奴隶的人,不费什么劲就能追捕到他们的逃亡奴隶。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伟大意义和历史地位固然不可低估,但是,这部简明扼要、字字珠玑的成文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花费了如此之多的笔墨,实在是令人吃惊。正因为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涉及奴隶制的一系列妥协条款,以及这部文献在很多问题上含糊不清、语焉不详的特点,它不仅成为南方蓄奴州在立宪建国后继续肆无忌惮地发展和扩张黑人奴隶制的宪法基础,而且也使后人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宪法危机,最终为引发南北分裂和南北战争发埋下了定时炸弹。

在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制定之后的一段历史发展进程中,美国的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废奴主义者与主张维护奴隶制的党派,正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奴隶问题上的含糊不清、语焉不详的特点,依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对它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司法解读。“主张奴隶制的党派认为,每当有关关税和银行的法案提交辩论时,宪法就被严格和狭隘地加以解释;但是当讨论有关立即和有效地遣返逃亡奴隶的法案时,宪法这一伟大文件连影子都看不见了。在南卡罗纳准备以武力抗拒联邦官员前往收取关税之后不到20年,奴隶制和州权的斗士们又在欢呼逃亡奴隶法的通过。该法藐视宪法头十项修正案规定的过分限制,规定使用全国政府的一切权力,帮助奴隶主获得他们的逃亡奴隶,拒绝承认那些被指称的奴隶——他们可能由于偶然的原因而不分肤色成为自由民——有权接受司法审讯或为自己辩护。换句话说,使用联邦政府机器去抓捕在北方任何地方发现的奴隶,完全忽视对自由的基本保证,这些都是‘符合宪法’的。而国会以前曾以明确无误、不容有第二种解释的语言对自由做出这种基本保证。”[39]

在美国,为奴隶制辩护大有人在。1837年1月,参议员约翰·卡尔霍恩说:“我认为,在血统不同,以及不仅智力上,而且肤色和身体其他方面都有差异的两个种族一起生活的文明发展的现阶段,蓄奴各州这两个种族之间现有的关系,不是一种弊端,而是一桩好事——一桩确有裨益的好事。”[40]有人甚至认为,让工人自行谋生的自由劳动制度才是最残酷无情的。卡尔霍恩说:“老实说,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留给劳动者的所得有如此之多,从他们那里索取的又如此之少。”一位弗吉尼亚人写道:“世界上再没有比合众国的黑奴更快活的人了。”[41]

南部的人种学家把比较解剖学和颅相学的伪科学十分荒谬地结合起来,认为黑人在身体上和心理上有某些显著的特征,表明他们比白人低劣。佐治亚州的一位医生声称,在黑人身上,“大脑中的兽性部分超过了精神和理智的部分”,所以黑人“欠缺推理、判断和预测能力……没有考虑到将来,满足于眼前仅仅属于肉体上兽性的享受的愉快”。他的必然的结论是:“除了专断的权力,什么也不能遏制黑人过多的兽性。因为他们本身没有那种内在的力量。”[42]也就是说,白人和黑人之间的种族差异,已经天然确定了他们之间的主仆关系,白人奴役黑人是天经地义的,废止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莫大的灾难。

1819年,亚拉巴马州以新的蓄奴州的资格加入了联邦。这样,当时美利坚合众国就有了22个州,其中11个自由州,11个蓄奴州。依据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众议员代表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拥有515.2万人口的11个自由州可向众议院派出150名代表;而只拥有448.5万人口的南部蓄奴州,只能向众议院派出81名代表。[43]这样,众议院的多数票,就属于没有奴隶制的各自由州的代表。但无论各州人口多寡只能向参议院派出2名代表,因此自由州与蓄奴州在参议院中的代表席位数相等,从而势均力敌。当稍后密西西比河西岸的密苏里要求建州,并申请以蓄奴州加入联邦时,就成为全国瞩目的焦点。

1819年2月,纽约州代表詹姆士·托尔玛治在国会提出了一项议案,禁止以后再把奴隶运入密苏里州,而该州内所有奴隶出生的儿童,在达到25岁后即应被看作是自由人。此项议案于众议院通过后,却为参议院所否决。南部不愿意丧失它在参议院的多数地位,因此于1820年当密苏里作为新的蓄奴州加入联邦的时候(同时缅因州也作为禁奴州而加入联邦),他们达到了如下的目的,即西部沃土在北纬36度30分以南者,宣布开放允许蓄奴。当时议决:在该线以北,将依移民数量成立自由州,而在该线以南,则成立蓄奴州。并议决嗣后须同时接纳两州加人联邦,即一个为蓄奴州,另一个为自由州。这就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密苏里妥协案》。其中第八款规定,从合法实行劳力和奴役的美国任何州或领地逃亡到该州的任何人,其主人可合法要求其归还。

19世纪40年代末,在侵占的墨西哥土地上又遇到了建立新州的性质归属问题。经过斗争,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总称为《1850年妥协案》。该妥协案规定:加利福尼亚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至于墨西哥和其他地区奴隶制存废问题,将由当地居民决定。由于当地居民多数是奴隶主,其结果不言而喻。其中,《逃奴法》要求北方各州协助南部奴隶主追捕逃奴。显而易见,奴隶主得寸进尺,步步紧逼,企图把奴隶制推向全国。

逃亡奴隶法在实施过程中,曾遭到威斯康星州的抵制。“认为这是对它保留的权利的侵犯——也就是对宪法的侵犯。大法官坦尼对这一举动感到担心,以一个明确的司法决定答复了这个不服从的州,该决定所宣称的高度国家主义,也许会使约翰·马歇尔都为之高兴。该决定通知不顺从的威斯康星说,宪法和根据宪法颁布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逃亡奴隶法是完全合乎宪法的;最高法院是所有有关各州同合众国权力争论的最后仲裁者。‘如果在我们复杂的政府机制中不规定这种仲裁者,就不能保持国内的安定,而如果这些争论都留给物质力量去仲裁,我们的州和全国政府就将不再是法律的政府,用武力进行的革命就将取代法庭和司法决定。’这里不准州拒绝国会的法令;对于联邦政府违宪行为,州无权自己作出判断;联邦法律对各地都有约束力,而作为全国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的最高法院则是最后的审判者。”[44]

1853年,参议院领地委员会主席、北方民主党党魁斯蒂芬·道格拉斯在参议院里提出了一项关于修筑通往太平洋沿岸的横贯大陆铁路的方案,铁路以密苏里河为起点,穿过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两个领地,直达旧金山。道格拉斯之所以提出这个方案,一方面是急于要取消印第安人对那一地区的所有权,借以促进向西部移民定居,并为修筑东起芝加哥的横贯大陆铁路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芝加哥有可能成为道格拉斯家乡伊利诺伊州的一个大城市,也是他的某些不动产的投资中心——而且同样重要的是,成为他的扩张主义愿望的中心。道格拉斯宣扬说,“必须允许移民和文明的潮流滚滚向前”;国家需要“一条连绵不断的移民定居线,其行政、政治和宗教组织机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45]同时,国家主义的、向西扩展的野心也可以促成道格拉斯在民主党内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竞选为美国总统。

道格拉斯铁路方案一提出,马上就产生了关于该两领地建州加入联邦的问题。按照《密苏里妥协案》所规定的自由州与蓄奴州的地理界线——北纬36°30′,这两个领地都在该线以北,本来应该建为自由州是不成问题的。道格拉斯在1854年1月提交了《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宣布《密苏里妥协案》作废,旨在取消对奴隶制区域的地理限制,并且规定,“领地上及由领地形成的新州内的一切有关奴隶制的问题,应留给住在那里的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去解决。这就是法案确立的“居民主权原则”。该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奴隶制的扩张又升了一级。

1857年,最高法院以德雷德·司科特案件的判决,宣称:国会无权在领地上禁止奴隶制,《密苏里妥协案》是“违宪”的;奴隶是财产,黑人奴隶或其祖先当过奴隶的自由黑人不能成为合众国公民。[46]案由是这样的,19世纪30年代,德雷德·斯科特(Dred Scott)曾陪同他的主人约翰·埃默森医生从密苏里进入到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领土。根据1787年西北土地法令,奴隶制在伊利诺伊遭到禁止;《密苏里妥协案》则禁止奴隶制在威斯康星的存在。返回密苏里后,斯科特提出诉讼,要求获得自由,声称他在自由土地上的居住经历赋予他获得自由的资格。为此,大法官们围绕斯科特诉讼讨论了3个问题。他是否有权在联邦法院起诉?斯科特在自由州的居住是否使他获得了自由?国会是否有权禁止奴隶制进入联邦领土?9名大法官都发表了个人的审判意见,但这基本上是一个6对3的判决,来自宾夕法尼亚的大法官罗伯特·格里尔(Robert C.Grier)在美国总统詹姆斯·布坎南的幕后敦促下,加入了一个由南部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派。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代表多数派宣称说,只有白人才能成为美国公民。罗杰·坦尼还说,美国的建国者们认为黑人“无权享有白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因为黑人来自不同的祖先,缺少一个追求和享有自由的历史,所以他们永远也不能成为美国“政治家庭”中的一员。他宣称说,斯科特将继续保持奴隶的身份,在他返回密苏里后,伊利诺伊州的法律对他来说不起任何作用;至于他在威斯康星的居住,在宪法的原则下,国会无权禁止奴隶制进入联邦领土;最近刚由堪萨斯一内布拉斯加法案取而代之的密苏里妥协法是违宪的,其他任何阻止南部人将奴隶带进西部领土的法律都将是违宪的。这个判决实际上将共和党限制奴隶制蔓延的党纲宣判为违宪。判决同时也否定了道格拉斯的住民自决原则。如果国会都无权在联邦领土上禁止奴隶制,由国会创建的联邦领土立法机构又如何有权在其领土上禁止奴隶制呢?最高法院判决后,一家佐治亚的报纸欢呼道,“(判决)从对南方有利的角度出发覆盖了所有的有关奴隶制和定居者的问题”。[47]

正因为美国宪法庇护与纵容,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拥有奴隶的各州施行了旨在将奴隶作为财产加以控制和保护的一系列法律。在法律面前,奴隶们是财产,奴隶可以依主人的意愿被随时贩卖或出租给他人。奴隶们不准做法庭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得在法庭作证,除非被告人是奴隶或者自由黑人。奴隶不得签订合同,进行买卖,也不得接受雇佣而出卖劳力。奴隶不得举行哪怕是宗教性质的集会,除非没有一个白人在场。奴隶不能在没有获得主人允许的情况下离开农场或种植园。他们也不得有自己的传教士。他们不得拥有武器,也不得接受、传递或拥有旨在引起叛乱的“煽动性”文件。除非有书面许可,他们不得离开种植园,并且即使在自卫时也不得殴打白人。直到19世纪30年代,教奴隶读书和写字也为法律所禁止。

在美国整个南部司法系统里,从州国民自卫队、法庭乃至各地的武装巡逻队,都是为了实施主人对奴隶的人身和劳动的绝对控制而设立的。在一桩十分有名的案例中,名叫西莉亚的女奴在反抗主人对她施行性侵犯时将主人杀死了,密苏里州的一个法庭对她的“罪行”进行了审理。该州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之下的“任何妇女”采取这样的行动可被视为是一种自我防卫,但法庭却宣布,西莉亚在法律眼中不是一个“妇女”。她是一个奴隶,她的主人对她的人身拥有完全的占有权。法庭判处她死刑。因她有身孕,死刑的执行被推迟到胎儿出生之后,以保证不会剥夺她主人后代的财产继承权。[48]

当时的美国黑人奴隶遭到最野蛮的不道德的虐待。他们每天的劳动时间常常是十五六个小时,有时甚至达到十八九个小时。食物则是根据每人劳动能力的大小实行配给,除了水和玉米,很少有其他的东西。繁重的劳动和非人的生活常常使一个健壮的奴隶在种植园中劳动六七年后就耗尽了体力。他们在田间劳动时经常被迫颈戴带刺的铁枷,脚拖着沉重的镣链,或其他重物,并戴上铃铛和铁犄角。他们经常一连好多个星期昼夜用足枷锁在一起,一连几小时或几天口戴嚼子,致使一些前齿被勒掉或折断,这使得他们在逃亡时易于被人发现。他们经常遭到严厉的鞭挞,背部和四肢到处都是木棍毒打留下的累累伤痕,残暴的主人常用红辣椒揉进撕裂划破的伤口,用滚烫的盐水和松油精等等灌进伤口以增加其痛苦。他们经常被剥光身子,背部和四肢遭到刀割,拷打人还经常把猫爪子在他们的背上拖过来拖过去,以撕抓他们的后背和四肢。他们时常遭到猎犬的追捕,像动物一样被开枪猎杀,被猎犬撕成碎片。他们常被吊起双臂鞭打,晕过去后再设法使他们苏醒,而后再打晕过去,有时被鞭打至死。他们的耳朵常被割去,眼睛被挖掉,骨头被打断,肉上被烙上火印。他们被伤害致残,然后放在小火上慢慢烧死。

在美国奴隶制下,如果说黑人处境是极其悲惨的,那么,女黑奴在各个方面又比男黑奴更加艰辛、痛苦、受限制,她们除了跟男黑奴一样从事强制性劳动外,还要忍受生育痛苦,忍受无视她们女性特征的虐待。此外,成为白人男性的泄欲工具,更是女黑奴的家常便饭。

美国黑人奴隶制度之下的女性黑奴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田间劳动的女黑奴,一是用于主人家庭服务的女黑奴。用于田间劳动的女黑奴,从天亮到天黑都在地里干活,种植、管理和收获棉花、甘蔗、稻子、烟草等。她们耕地、扬场、砍树、拖木、锄地。在每年8月开始的摘棉季节里,女黑奴们带上一只小袋和一只大篮子,天蒙蒙亮就到棉花地里,除了有10到15分钟的时间吃一顿冷熏肉午餐外,其余时间必须马不停蹄地干活,直到天黑看不清为止。那些第一次来地里干活的新手,往往在监工暴风骤雨般的皮鞭驱使下,尽可能快地摘棉花;当天晚上过称,她摘来的棉花的重量将成为日后每天上交的标准。每天收工后,所有奴隶集合在仓库前将摘来的棉花过称,一旦超过重量10到20磅者,监工就要调整她第二天的上交量,一旦不够重量,那便是一顿鞭打。如果被发现在仓库里小睡,或者早上睡过了头,将受到不少于20鞭的惩罚。因此,黑奴们总要在祷告之后才敢沉沉睡去,他们祈祷第二天能一听到号子便迅速睁开眼,站起来”。

家奴有各种明确的分工。白天,她们之间是不允许交往和交谈的,甚至夫妻之间也不允许。如担任裁缝的女奴在冬天的每一个夜晚都在寒冷的楼道入口处干活,因为只有那里有微弱的亮光可以加班完成庞大而沉重的规定工作量,她们被期望在这种冰冷黑暗的环境里做出的手工活能像坐在火炉边上干出的活一样细致完美,否则就要挨打。担任侍者的女奴是不准离开房间的,万一她们想出去方便,必须征得主人的同意,如果离开的时间超出了主人容忍的限度,那么就要受惩罚。即使在晚上,清理卧室的女仆和缝纫女奴经常得睡在女主人卧室的地上,随时为她效劳。

无论是种植园女黑奴,还是种植园主家里的女黑奴,她们除了被当作劳动力使用外,更被当作生育的工具。托马斯·索威尔在其《美国种族简史》中指出:“美国在1825年拥有的奴隶数目居西半球各国之冠,不过,其他国家实际进口的奴隶却要比美国多,巴西进口的奴隶就是美国的六倍。区别在于,美国是奴隶能够繁衍后代,并按自然规律保持人口增长的唯一国家。”其中马里兰州就是一个繁殖奴隶的州,在那里,男人、妇女、孩子都是养着卖钱的。贩卖奴隶比使用奴隶更有利可图。于是,奴隶主把女黑奴当作“母畜”,强迫生育。因此,女奴的价格是按乳房的形状来估价的,女黑奴中的“姑娘”是最值钱的。1773年巴尔的摩奴隶主威廉·奥特的财产状况表显示,一个叫南妮的25岁姑娘价值40美元,一个叫汉那的20岁姑娘价值45美元,而一个叫杰克的30岁男奴只值16.25美元。[49]

既然女黑奴是白人奴隶主的财产,他们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她们。尤其是当时在所谓的真正的女性概念的影响下,中产阶级妇女节欲自禁,使白人男性更有理由以女奴习惯于男奴的性欲无度为借口,随心所欲地侵犯女奴。同时,倘若一个黑人妇女为了保护自己的贞操和保卫自己的人身安全而对其残暴的主人的野蛮袭击稍加抵抗,就可能当场被杀死。生活在白人世界的女黑奴犹如生活在不见天日的漫漫长夜,被奴役、被污辱、被虐待便是她们的命运。

“美国的奴隶制就是授予一个人得以运用和强行把别人的肉体和灵魂作为财产的权利,奴隶的处境简直同野兽一样,他是一份财产……他自己的美德、良心、智慧和感情,完全被主人废弃不顾。”[50]美国黑人奴隶制的罪恶实在是罄竹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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